記者 張欣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發佈《北京金融法院審判工作白皮書》(下稱“《白皮書》”)。《白皮書》顯示,該院自2021年3月18日建院至2024年2月底,共受理各類金融案件21925件,審結、執結案件20228件,總標的額超過8000億元。這些案件審理的主要目的是爲了保護投資者利益,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協助金融監管,防範金融風險等。

據瞭解,北京金融法院主要管轄北京市轄區內應由中級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行政、執行案件,包括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因履行金融監管職責引發的行政訴訟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其中,金融該院金融行政案件涉及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有1395件,佔比高達98%,覆蓋各監管分支機構,具有數量多、層級高、政策性強、輻射面廣的特點。同時,穩妥審理涉“獐子島”“梅花生物”等一批重大、複雜、新類型案件,提升金融監管有效性,推動行政爭議實質化解。

《白皮書》中強調,北京金融法院從立案、保全、審判、執行各個環節全面強化職能發揮作用,切實助力金融監管“長牙帶刺”“有棱有角”。建院以來,北京金融法院辦理金融行政處罰非訴執行案件總標的額達105.14億元,案均標的額達5593萬元。經過持續推動,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收繳率提升30個百分點,助力提升了金融行政監管措施的有效性、權威性和公信力,進一步規範證券市場、強化市場投資主體信心。

值得注意的是,《白皮書》中還公佈了八大典型案例,這些案例主要有以下特徵:

一是支持和監督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政,助推全面加強金融監管。堅持“監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監督”的理念,加強司法與行政的良性互動,推進行政爭議實質化解,促進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高標準規範行政行爲,全面加強金融監管。

例如,在楊某某訴中國證監會沒收違法所得、罰款、限制從業及行政複議案中,通過判決明確界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行爲人通過控制利好、利空等信息發佈節奏,並與證券交易相互配合的行爲,從性質上講構成信息型操縱市場行爲,同時合理確定利用信息操縱市場的違法所得的構成與數額,該案對信息型操縱行爲構成標準及違法所得構成標準的認定,爲依法打擊證券違法行爲、維護資本市場良好秩序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在吳某某訴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警告、罰款及行政複議案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判決支持國家外匯管理部門依法認定非法買賣外匯行爲的責任主體,合理確定了個人行爲與單位行爲的責任邊界,對於維護我國外匯管理制度發揮了積極作用。

二是聚焦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增強服務實體經濟能力。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永恆主題,北京金融法院牢固樹立底線思維,立足審判職能發揮,穩妥有序、精準施策推動金融風險化解,促進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例如,在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該院創新金融機構破產涉衆風險隔離機制,監督指導保險保障基金在取得合法授權的基礎上統一代理廣大保單債權人,最大限度保護各方合法權益,最終實現了債務全額清償、員工全員承接、償付能力全面達標,挽救了具有重整價值的互聯網保險企業。在某金融租賃公司與某光伏電力公司執行案中,依託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室機制,通過堅持“活封活釦”、引入優化營商環境專家、鼓勵並支持實體企業自救、搭建協商解決平臺,幫助實體企業走出困境、重獲新生,達到了金融債權實現、被執行企業持續經營、500餘名員工穩定就業的“雙贏多贏共贏”效果。

三是強化企業合規司法指引,服務金融市場健康發展。北京金融法院積極發揮司法裁判的引領和規範作用,釐清企業合規經營中的模糊地帶和邊界問題,引導金融機構等市場主體規範經營行爲,推進金融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例如,在某汽車配件公司、某市政工程公司訴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案中,該院立足被保險人和相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保護,合理運用舉證責任規則明確保險公司的舉證責任。平衡保護財產保險中約定的“第一受益人”權益與被保險人權利,明確“第一受益人”在一定條件下,具有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的法律地位,對第一受益人在特定條件下是否享有直接索賠請求權這一實踐中的爭議問題作出了界定,積極回應了商業實踐需求。在某集團公司訴郭某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該院通過探究仲裁的實質,從主從合同的關係、仲裁的特殊性、仲裁條款的要式性等角度綜合審查,明確主合同的仲裁條款不能當然適用於從合同,爲主合同中仲裁條款效力擴張的審查提供了路徑和規則指引,釐清了實務界的相關爭議,爲商事主體運用仲裁條款提供了行爲遵循。

四是堅持以人民爲中心,依法保護中小投資者和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例如,在衆投資者訴某科技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中,創新性地運用“多因子遷移同步對比法”進行損失覈算,充分融合了會計學、金融學及統計學的專業理論與技術,確保了覈算結果的精確性與可靠性。該案作出判決後,得到了廣大投資者的積極響應,200餘名投資者及被告當事人均對判決結果表示認同,未提出上訴,有效實現了服判息訴的社會效果,保護了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在餘某訴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中,依法認定保險公司作爲專業的從業機構,需要以清晰明確的方式和內容向投保人進行詢問,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也僅限於保險人的詢問範圍,若保險人的詢問不夠明確,應視爲投保人已盡到如實告知義務,爲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引導保險行業依法合規審慎經營發揮了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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