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被评估成5级公司,那将要面对的最严重情况可能是被重组、被接管或退出市场。

差异化监管在人身险公司上进一步体现。

根据金融监管总局3月18日发布《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下称《评级办法》),将人身险公司按照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等六大维度来进行5级分级,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一旦被评估成5级公司,那将要面对的最严重情况可能是被重组、被接管或退出市场。

“对不一样风险的公司实行差异化监管政策一直是近两年的发展趋势,这无疑将利好稳健经营的公司,并倒逼部分经营激进的险企全面加强管理,提升风险综合等级评级,从而避免被限制业务权限,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避免‘劣币驱逐良币’,我们是非常欢迎和支持的。”一名保险公司管理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六大维度评估人身险公司风险

《评级办法》如何落地人身险公司的差异化监管?根据其内容脉络,金融监管总局以六大维度为准绳对人身险公司进行风险综合评估,确定其综合风险等级。

这六大维度分别是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其他(包括合规性、声誉风险)等。同时,《评级办法》设置了“履行环境社会治理(ESG)责任情况”作为特别加分项,对开展绿色保险、普惠保险较多的人身保险公司,给予适当加分。

“这几个维度包含了保险公司治理运营的各个方面,涉及资产、负债两端,可以较为全面地反映出险企的风险状况。”上述保险公司管理人士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评级办法》在风险评估中给予这六个维度的权重并不相同,公司治理、资金运用两大维度的权重为22%,而其他四个维度的权重则是14%。

金融监管总局称,对公司治理和资金运用两个评估维度设置更高的权重,是为了提供风险敏感度,更好反映公司在这两方面的风险。同时,若公司治理和资金运用任一评估维度风险水平为高,将综合风险水平上调一个等级。

业内人士表示,从过去几家被接管的问题险企来看,公司治理控制失效以及资金运用特别激进造成风险的情况较多,因此在人身险公司的风险评估中对这两方面更为偏重也在情理之中。

将被5级分类,评为5级可实施市场退出

根据上述六大维度中的各类基础指标和调整指标,先在单一维度中进行百分制的评分,再以各大维度的权重进行加权计算,最终就会得到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综合得分。

《评级办法》显示,最终人身险公司的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被划分为1~5级和S级。评级结果为1~5级的,数值越大反映人身保险公司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而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或风险处置进入实质性阶段的人身保险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

在评分体系之外,金融监管总局也会对监管评级进行动态,例如聚焦业务激进扩张和关联交易风险,对触发相应阈值的机构,会将综合风险水平上调一级。又如对两个及以上维度风险水平等级为高的公司,其综合风险水平也会上调一级。

同时,对存在六类重大风险情形的公司,直接将综合风险水平认定为5级。这六类风险情形分别为: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问题、关联交易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流动性存在不足、有效资产不足以抵御风险、净资产小于0或其他偿债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

最终的综合风险水平等级确定后,“好孩子”和“差等生”就会面临不同的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结果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在日常监管基础上,根据监管评级结果,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并在市场准入、现场检查等环节加强对评级结果的运用。”金融监管总局表示。

具体来说,对被评为3级的公司,应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督促公司控制风险较高、管理薄弱领域业务增长和风险敞口,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对4级的公司,除可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外,还应区别情形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

而对于评级结果为5级的公司,在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基础上,必要时应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可视情况依法安排重组、实行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

在评估方式上,《评级办法》显示,将采取行业数据和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相结合的方式,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日常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并每年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一次监管评级,首次报送(含2023年年末和2024年一季度末数据)应于2024年4月20日前完成。

差异化监管成趋势

《评级办法》的出台对市场有什么影响?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评级办法》根据监管实践建立了风险信息库,用于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日常监测和监管评估,将提高人身保险公司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同时,分类监管的实施,有助于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形成与其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发展模式,推动人身险业回归保障本源,实现高质量发展。

“文件的出台和实施,将有利于落实‘高风险高强度监管’的监管导向,合理配置机构监管资源,真正落实分类监管要求,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形成差异化发展的竞争格局。”金融监管总局称。

而从行业公司角度来看,财通证券认为,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一方面,将倒逼部分经营激进的中小保险公司加强其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水平,从而提升自身的风险综合评级等级,获得更多业务资质。另一方面则直接利好资本实力雄厚、经营稳健、风险管理能力与水平更为优越的大型保险公司。

业内人士认为,近年来我国人身险行业增长遭遇瓶颈期,传统的粗放式模式已难以奏效,全行业正在进行高质量发展转型。在这一过程中,“一刀切”的监管体系也需要随之改变。同时,行业所面临的利差损、费差损等一系列风险也让监管对于行业风险的积聚必须尽早识别并对相应公司采取及时的措施以防风险蔓延。

原中国银保监会就在2023年工作会议提出,要统筹推进保险公司回归本源和风险处置,坚决整治恶性竞争乱象,研究出台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制度。

事实上,从近年来的监管体系改革方向来看,差异化监管已成为趋势,如在险企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又如针对险资权益资产投资比例的上限设定,均针对险企的不同风险情况实行分类监管,同时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银行、券商、消费金融等其他金融机构均已开始探索并实施分类监管体系。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表示,随着各类分类监管体系相关文件的丰富,可能保险公司在不同的规定中面临不完全一致的分类指标体系和标准,如何保持分类的一致性和体系性是接下来的关键。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抓好《评级办法》的贯彻落实,提升人身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效能,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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