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被評估成5級公司,那將要面對的最嚴重情況可能是被重組、被接管或退出市場。

差異化監管在人身險公司上進一步體現。

根據金融監管總局3月18日發佈《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下稱《評級辦法》),將人身險公司按照公司治理、業務經營、資金運用、資產負債管理、償付能力等六大維度來進行5級分級,並採取不同的監管措施。一旦被評估成5級公司,那將要面對的最嚴重情況可能是被重組、被接管或退出市場。

“對不一樣風險的公司實行差異化監管政策一直是近兩年的發展趨勢,這無疑將利好穩健經營的公司,並倒逼部分經營激進的險企全面加強管理,提升風險綜合等級評級,從而避免被限制業務權限,有利於行業健康發展,避免‘劣幣驅逐良幣’,我們是非常歡迎和支持的。”一名保險公司管理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六大維度評估人身險公司風險

《評級辦法》如何落地人身險公司的差異化監管?根據其內容脈絡,金融監管總局以六大維度爲準繩對人身險公司進行風險綜合評估,確定其綜合風險等級。

這六大維度分別是公司治理、業務經營、資金運用、資產負債管理、償付能力、其他(包括合規性、聲譽風險)等。同時,《評級辦法》設置了“履行環境社會治理(ESG)責任情況”作爲特別加分項,對開展綠色保險、普惠保險較多的人身保險公司,給予適當加分。

“這幾個維度包含了保險公司治理運營的各個方面,涉及資產、負債兩端,可以較爲全面地反映出險企的風險狀況。”上述保險公司管理人士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評級辦法》在風險評估中給予這六個維度的權重並不相同,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兩大維度的權重爲22%,而其他四個維度的權重則是14%。

金融監管總局稱,對公司治理和資金運用兩個評估維度設置更高的權重,是爲了提供風險敏感度,更好反映公司在這兩方面的風險。同時,若公司治理和資金運用任一評估維度風險水平爲高,將綜合風險水平上調一個等級。

業內人士表示,從過去幾家被接管的問題險企來看,公司治理控制失效以及資金運用特別激進造成風險的情況較多,因此在人身險公司的風險評估中對這兩方面更爲偏重也在情理之中。

將被5級分類,評爲5級可實施市場退出

根據上述六大維度中的各類基礎指標和調整指標,先在單一維度中進行百分制的評分,再以各大維度的權重進行加權計算,最終就會得到人身保險公司的風險綜合得分。

《評級辦法》顯示,最終人身險公司的綜合風險水平等級被劃分爲1~5級和S級。評級結果爲1~5級的,數值越大反映人身保險公司風險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而正處於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或風險處置進入實質性階段的人身保險公司,經監管機構認定後直接列爲S級。

在評分體系之外,金融監管總局也會對監管評級進行動態,例如聚焦業務激進擴張和關聯交易風險,對觸發相應閾值的機構,會將綜合風險水平上調一級。又如對兩個及以上維度風險水平等級爲高的公司,其綜合風險水平也會上調一級。

同時,對存在六類重大風險情形的公司,直接將綜合風險水平認定爲5級。這六類風險情形分別爲:公司治理存在嚴重問題、關聯交易管理存在嚴重問題、償付能力嚴重不足、流動性存在不足、有效資產不足以抵禦風險、淨資產小於0或其他償債能力嚴重不足的情形。

最終的綜合風險水平等級確定後,“好孩子”和“差等生”就會面臨不同的監管措施。

“監管部門將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結果作爲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在日常監管基礎上,根據監管評級結果,配置監管資源、採取監管措施,並在市場準入、現場檢查等環節加強對評級結果的運用。”金融監管總局表示。

具體來說,對被評爲3級的公司,應適當提高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頻率和深度,督促公司控制風險較高、管理薄弱領域業務增長和風險敞口,依法採取監管措施。

對4級的公司,除可採取上述監管措施外,還應區別情形依法採取責令限期整改,責令增加資本金,限制業務範圍,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增設分支機構,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

而對於評級結果爲5級的公司,在採取上述監管措施基礎上,必要時應制定實施風險處置方案。可視情況依法安排重組、實行接管或實施市場退出。

在評估方式上,《評級辦法》顯示,將採取行業數據和非現場監測、現場檢查等方式相結合的方式,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對人身保險公司進行日常動態監測和風險預警,並每年對人身保險公司的整體風險狀況進行一次監管評級,首次報送(含2023年年末和2024年一季度末數據)應於2024年4月20日前完成。

差異化監管成趨勢

《評級辦法》的出臺對市場有什麼影響?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評級辦法》根據監管實踐建立了風險信息庫,用於對人身保險公司進行日常監測和監管評估,將提高人身保險公司風險識別和預警能力,做到早識別、早預警、早暴露、早處置。同時,分類監管的實施,有助於引導人身保險公司形成與其風險水平相適應的發展模式,推動人身險業迴歸保障本源,實現高質量發展。

“文件的出臺和實施,將有利於落實‘高風險高強度監管’的監管導向,合理配置機構監管資源,真正落實分類監管要求,引導人身保險公司形成差異化發展的競爭格局。”金融監管總局稱。

而從行業公司角度來看,財通證券認爲,分級分類監管的實施,一方面,將倒逼部分經營激進的中小保險公司加強其公司治理、業務經營、資金運用、資產負債管理、償付能力管理水平,從而提升自身的風險綜合評級等級,獲得更多業務資質。另一方面則直接利好資本實力雄厚、經營穩健、風險管理能力與水平更爲優越的大型保險公司。

業內人士認爲,近年來我國人身險行業增長遭遇瓶頸期,傳統的粗放式模式已難以奏效,全行業正在進行高質量發展轉型。在這一過程中,“一刀切”的監管體系也需要隨之改變。同時,行業所面臨的利差損、費差損等一系列風險也讓監管對於行業風險的積聚必須儘早識別並對相應公司採取及時的措施以防風險蔓延。

原中國銀保監會就在2023年工作會議提出,要統籌推進保險公司迴歸本源和風險處置,堅決整治惡性競爭亂象,研究出臺保險公司監管評級和分類監管制度。

事實上,從近年來的監管體系改革方向來看,差異化監管已成爲趨勢,如在險企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中,又如針對險資權益資產投資比例的上限設定,均針對險企的不同風險情況實行分類監管,同時在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銀行、券商、消費金融等其他金融機構均已開始探索並實施分類監管體系。不過,也有業內人士表示,隨着各類分類監管體系相關文件的豐富,可能保險公司在不同的規定中面臨不完全一致的分類指標體系和標準,如何保持分類的一致性和體系性是接下來的關鍵。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下一步將抓好《評級辦法》的貫徹落實,提升人身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效能,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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