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宋欽章    每經編輯 馬子卿    

去年12月1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總局)發佈《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日前,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佈《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據介紹,該《辦法》自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

適當拓寬融資渠道

《辦法》共十章、79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一是提高准入標準。提高主要出資人的資產、營業收入等指標標準,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強化主要出資人的股東責任;提高具有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控經驗出資人的持股比例,促進其更好發揮專業與風控作用;提高消費金融公司最低註冊資本金要求,增強風險抵禦能力。

二是強化業務分類監管。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範圍,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嚴格業務分級監管。適當拓寬融資渠道,增強股東流動性支持能力。

三是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全面貫徹近年來出臺的關於公司治理、股東股權、關聯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監管法規和制度要求,結合消費金融公司組織形式、股權結構等特點,明確了黨的建設、“三會一層”、股東義務、薪酬管理、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四是強化風險管理。明確關於消費金融公司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信息科技風險、聲譽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優化增設部分監管指標,健全市場退出機制。

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堅持以人民爲中心,壓實消費金融公司消保主體責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項機制,加強對合作機構規範管理,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有業內人士提出,適當放開消費金融公司貸款額度、用途限制等建議。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各方反饋的大部分合理化意見建議均被採納,未採納意見主要集中在擴大業務範圍、提高貸款授信額度、增加分支機構設立條款、降低監管指標要求和條文理解有誤等方面。對於徵求意見涉及有關條款的解釋說明和過渡期安排等,如行政許可工作銜接、實收資本達標時間、擔保增信貸款佔比壓降期限、“諮詢”“代理”業務範圍等,擬在《辦法》配套通知文件中作出詳細規定和說明。

提高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

具體來看,對比此前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此次《辦法》將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於30%提高至不低於50%。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主要考慮:一是從近年監管實踐來看,提升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有利於壓實股東責任,增強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意願,更好發揮股東資源優勢,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二是有利於提高決策效率,避免由於股權相對分散而出現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問題。

其次,《辦法》對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範圍進行了優化調整,更加專注主責主業。一方面,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將“發放個人消費貸款”“發行非資本類債券”等7項業務納入基礎業務,將“資產證券化業務”“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等2項業務納入專項業務。另一方面,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鑑於代銷保險可能導致消費金融公司相關投訴糾紛增多,而且行業也基本沒有開展此類業務,因此取消“代理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產品”業務。

《辦法》在監管指標方面也有所調整,一是增加擔保增信貸款業務監管指標。鑑於部分消費金融公司高度依賴融資擔保公司、保險公司風險兜底,不利於提升自主風控能力,而且間接抬高貸款綜合利費水平,《辦法》要求擔保增信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全部貸款餘額的50%;二是增加流動性比例監管指標。結合消費金融公司經營特徵和風險特點,在審慎測算基礎上,《辦法》規定“流動性比例”不得低於50%。

業內:提高行業准入標準

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告訴記者,自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發展以來,我國經濟總量、物價水平、市場需求、行業競爭、經營風險等均發生相應變化。《辦法》的正式出臺,將使制度辦法更加與時俱進,更加適合形勢發展變化,進而推動消費金融公司發揮貼近市場、靈活高效等積極作用。

董希淼認爲,此次修訂主要變化在於三個方面。一是提高消費金融公司准入標準。如金融機構作爲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資人的,總資產應不低於5000億元。同時,將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提高至不低於50%。這符合去年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的“嚴格中小金融機構准入標準和監管要求”,有助於從源頭上保障消費金融公司股東質量,壓縮主要股東責任,也有助於維護市場適度競爭格局。

二是加強公司治理。有機銜接近年來金融監管部門關於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要求,結合消費金融公司組織形式、股權結構等特點,提出公司治理相關要求,如明確消費金融公司應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應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明確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要求。這有助於強化內外部制衡與約束,推動消費金融公司規範經營、穩健發展。

三是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針對消費金融公司客羣特點,突出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要求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機制,加強合作機構管理,加強消費者適當性管理,落實催收管理主體責任。下一步,消費金融公司應更多運用金融科技,提升催收規範化和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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