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上海證券報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張良)先鋒新材3月22日午間發佈公告稱,公司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盧先鋒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出具的《關於對寧波先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盧先鋒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據公告,經查,寧波先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盧先鋒與賀沁銘於2018年11月6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盧先鋒將其持有的先鋒新材29.8%股權轉讓給賀沁銘或其指定的受讓人,該事項涉及先鋒新材控制權轉讓,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八十條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重大事件,應及時披露,而先鋒新材直至2024年3月19日才予以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盧先鋒作爲先鋒新材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與賀沁銘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後未及時告知先鋒新材,未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和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同時,盧先鋒作爲先鋒新材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知悉上述信息,但未履行報告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決定對先鋒新材、盧先鋒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後續將根據覈查情況決定採取進一步措施。

公司方面表示,公司高度重視《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中指出的問題,深刻反思並認真汲取教訓,今後將切實加強對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培訓工作,加強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公司將督促盧先鋒加強對信息披露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學習,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本次行政監管措施不會影響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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