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3月22日讯 (记者 曹韵仪)2011年,原银监会发布《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但随着市场环境变化《指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需要。3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消息,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管,形成了《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专家对财联社记者表示,此次修订主要是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实体经济薄弱环节、重点新兴领域,有助于居民就业和收入改善,促进内需修复,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

金融政策资深专家周毅钦对财联社记者介绍,目前银团贷款业务历经三次监管规范,从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到2011年银监会发布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再到2024年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对《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伴随着商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监管部门也是适时根据新的市场环境和业务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财联社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办法》修订的一大亮点是将文件体例由“指引”修改为“办法”,并增加了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便于对照实施,同时丰富了银团筹组模式,比如对优化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规范银团贷款收费和银团贷款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

具体来看,在对银团贷款的筹组模式、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方面,《办法》纳入了分组银团模式,并对分组银团的组别设置、代理行等提出明确要求,可以改变当前银团模式较为单一的现状,提升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周毅钦认为,此举能增加银团贷款流动性,促进银团贷款业务的后续长期健康发展。在业务导向上,也引导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强化穿透管理,控制客户集中度,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在银团贷款收费方面,《办法》明确在“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收费原则基础上,增加“公开透明”“息费分离”两项。同时规定银行不得通过虚假组团、内部组团等方式,违规向借款人收费、提高融资成本。

当前,银团贷款管理还存在一些乱象,比如银团贷款代理行设置混乱、贷款各自代理、多家转存等,《办法》也针对这种现象进行指导,提出代理行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人员,对结构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针对不同事务设置相应的代理行,但同一事务只能设置一家代理行。

“此次《办法》的修订有助于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扩大内需,释放创新活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同时,推动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有银行业内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主要是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实体经济薄弱环节、重点新兴领域,有助于居民就业和收入改善,促进内需修复,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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