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3月22日訊 (記者 曹韻儀)2011年,原銀監會發布《銀團貸款業務指引》,但隨着市場環境變化《指引》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銀團貸款業務發展的需要。3月22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消息,爲進一步優化完善銀團貸款業務管理和監管,形成了《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現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專家對財聯社記者表示,此次修訂主要是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流向實體經濟薄弱環節、重點新興領域,有助於居民就業和收入改善,促進內需修復,鞏固經濟回升向好基礎。

金融政策資深專家周毅欽對財聯社記者介紹,目前銀團貸款業務歷經三次監管規範,從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銀團貸款暫行辦法》到2011年銀監會發布的《銀團貸款業務指引》,再到2024年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對《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伴隨着商業銀行銀團貸款業務的發展,監管部門也是適時根據新的市場環境和業務變化進行相應調整。

財聯社記者梳理發現,此次《辦法》修訂的一大亮點是將文件體例由“指引”修改爲“辦法”,並增加了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的相關內容,便於對照實施,同時豐富了銀團籌組模式,比如對優化分銷比例和二級市場轉讓規則、規範銀團貸款收費和銀團貸款管理提出了更爲系統化的要求。

具體來看,在對銀團貸款的籌組模式、分銷比例和二級市場轉讓方面,《辦法》納入了分組銀團模式,並對分組銀團的組別設置、代理行等提出明確要求,可以改變當前銀團模式較爲單一的現狀,提升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積極性。

周毅欽認爲,此舉能增加銀團貸款流動性,促進銀團貸款業務的後續長期健康發展。在業務導向上,也引導商業銀行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同時強化穿透管理,控制客戶集中度,有效防範化解風險。

在銀團貸款收費方面,《辦法》明確在“自願協商、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收費原則基礎上,增加“公開透明”“息費分離”兩項。同時規定銀行不得通過虛假組團、內部組團等方式,違規向借款人收費、提高融資成本。

當前,銀團貸款管理還存在一些亂象,比如銀團貸款代理行設置混亂、貸款各自代理、多家轉存等,《辦法》也針對這種現象進行指導,提出代理行應當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和專業人員,對結構複雜的銀團貸款,可以針對不同事務設置相應的代理行,但同一事務只能設置一家代理行。

“此次《辦法》的修訂有助於激發微觀主體活力,擴大內需,釋放創新活力,推動經濟轉型升級;同時,推動金融機構提升服務能力。”有銀行業內人士對財聯社記者表示,主要是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流向實體經濟薄弱環節、重點新興領域,有助於居民就業和收入改善,促進內需修復,鞏固經濟回升向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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