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層面應當將不低於上年底累計現金收益的50%,委託給社保基金會進行投資運營,剩餘部分由各承接主體在限定範圍內進行投資運營

● 社保基金會持有的現金收益可以進行投資的範圍包括銀行存款、利率類產品、信用類產品、股票類產品、對劃轉企業及其控股企業的增資等

● 社保基金會開展直接投資和委託投資的範圍還包括對其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的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

● 本報記者 歐陽劍環

財政部3月22日消息,近日,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三部門聯合印發了《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暫行辦法》。

對於《辦法》出臺的背景,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2017年11月,國務院印發了《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簡稱《實施方案》),明確要求劃轉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10%國有股權,用於彌補因實施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實施方案》規定,劃轉的國有股權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各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劃轉國有股權承接主體(以下統稱承接主體)集中持有、管理和運營;承接主體持有的股權分紅和運作收益,由同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需要和國有資本收益狀況,適時實施收繳,專項用於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

目前,全國劃轉工作已基本完成,多數承接主體接收的劃轉國有股權禁售期已過,開始收取劃轉股權現金分紅且規模逐年增加,需要通過運作管理進一步獲取收益。爲進一步規範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的運作管理,制定了《辦法》。

上述負責人強調,《辦法》的出臺有利於規範劃轉的國有資本運作管理,促進劃轉的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安全,同時也爲承接主體開展國有股權和現金收益運作管理提供了依據。《辦法》拓寬了現金收益的投資範圍,有利於實現現金收益保值增值,增強國家應對人口老齡化、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和人民羣衆對社會保障制度的信心。

在國有股權運作管理方面,《辦法》規定,承接主體持有的國有股權的運作管理,應當符合現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嚴格遵循相關規定。其中,中央層面國有股權的轉讓,須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同意;地方層面國有股權的轉讓程序,須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同意並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涉及轉讓國有金融機構股權的,須符合黨中央、國務院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相關要求,並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對於現金收益的投資運營,《辦法》規定,現金收益限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投資,各承接主體是現金收益投資運營的主體。其中,中央層面現金收益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進行投資運營。考慮到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運營經驗較爲豐富、投資業績良好,爲發揮投資規模效益,《辦法》規定,地方層面將不低於上年底累計現金收益的50%,委託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進行投資運營,剩餘部分由地方各承接主體在限定範圍內(銀行存款、一級市場購買國債、對劃轉企業及其控股企業增資)進行投資運營。

《辦法》提出,財政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根據現金收益投資運營情況及運作管理需要,適時報請國務院對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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