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電煤圈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公佈2024年第一批典型執法案例(煤礦)

爲督促煤礦企業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深刻汲取教訓,提升依法辦礦管礦意識,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篩選了3個典型執法案例,現予公佈。

案例1

2024年1月24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及其山西局執法人員對山西省晉中市介休市某煤礦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礦存在超能力、超強度組織生產,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治理等違法違規行爲。上述行爲違反了《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六)項等法規規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依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等規定,依法責令該礦停產整頓,對煤礦企業及相關責任人罰款436萬元。

案例2

2024年1月16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執法二處執法人員對貴州省六盤水市六枝特區某煤礦進行突擊檢查時,發現該礦存在人爲移動甲烷傳感器、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措施等違法違規行爲。上述行爲違反了《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五)項、第(三)項等法規規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依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等規定,依法責令該礦停產整頓,對煤礦企業及相關責任人罰款387萬元。涉嫌犯罪人員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例3

2024年2月22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陝西局執法人員對陝西省咸陽市彬州市某煤礦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礦存在人爲刪除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甲烷傳感器測點、瓦斯超限後不能斷電等違法違規行爲。上述行爲違反了《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五)項、第(四)項等法規規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陝西局依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等規定,責令該礦停產整頓,對煤礦企業及相關責任人罰款381.6萬元。涉嫌犯罪人員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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