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劉志遠    每經編輯 孫志成 張海妮    

超標排放水污染物,國中水務(SH600187,股價2.39元,市值38.57億元)控股公司被罰38萬元;東方嘉盛(SZ002889,股價22.36元,市值43.15億元)涉嫌違反深圳經濟特區飲用水源保護條例相關條款,被罰10萬元……

2024年3月第四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環境保護與信披責任亮起了紅燈?且看A股綠色週報第153期。

每日經濟新聞聯合環保領域知名NGO(非政府組織)公衆環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於31個省區市337個地級市政府發佈的環境質量、環境排放和污染源監管記錄等權威數據來源,每週收集剖析中國數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數萬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參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環境信息數據,發佈“A股綠色週報”,旨在藉助環境數據庫及專業解析、傳播能力,讓資本市場的上市公司經營活動中的環境信息更加陽光透明。

根據3月第四周收集到的數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共有3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環境風險。

一週綠鑑:國中水務控股公司水污染被罰38萬元

在企業管理能力、財務狀況、行業競爭等因素之外,環境風險日漸成爲上市公司重要的經營風險之一。環境風險關乎企業發展,也關乎企業形象。

本期數據顯示,生態環境領域違法違規等風險信息共關聯到3家上市公司。其中,1家屬於國資控制的企業。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3家上市公司背後有17.94萬戶的股東,投資標的登上環境風險榜,可能使他們面臨投資風險。

本期值得注意的是,國中水務控股公司太原豪峯污水處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原豪峯)因超標排放水污染物被太原市生態環境局罰款38萬元。

文號爲“並環罰字〔2024〕01001號”的處罰書顯示,太原豪峯“2024年2月21日廢水排放口COD在線數據爲52.808mg/L,超標 32%,總磷在線數據爲0.652mg/L,超標63%,存在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太原豪峯被太原市生態環境局罰款38萬元。

3月20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致電國中水務,接線人員表示,該則處罰不屬於重大行政處罰,不會單獨出公告,但會在定期報告中進行披露。相應的整改行動在太原豪峯收到通知書後就立即開始了。

在本期收錄的數據中有兩家公司因超標排放水污染物被處罰,另一家爲廣晟有色(SH600259,股價30.3元,市值101.94億元)參股的廣東韶關瑤嶺礦業有限公司,其被韶關市生態環境局罰款26.4萬元。

信用中國收錄的文號爲“韶環(曲江)罰〔2024〕2號”的處罰書顯示,韶關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爲進行立案調查。2023年10月19日,韶關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坪山尾礦庫廢水排放口在線監測設備總砷濃度超出排放許可限值,隨後韶關市生態環境監測站曲江分站對該公司尾礦庫廢水排放口水樣進行取樣監測。監測報告顯示該公司坪山尾礦庫廢 水 排 放 口 總 砷 濃 度 爲0.895mg/L,超出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總砷最高允許排放濃度(0.5mg/L)。經查覈實,該公司實施了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廣東韶關瑤嶺礦業有限公司被韶關市生態環境局罰款26.4萬元。

環保處罰:涉嫌違反飲用水源保護東方嘉盛被罰10萬元

本期,東方嘉盛因涉嫌違反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被深圳市生態環境局龍崗管理局罰款10萬元。

文號爲“深環龍崗罰字〔2024〕48號”的處罰書顯示,依據《深圳經濟特區飲用水源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東方嘉盛被深圳市生態環境局龍崗管理局罰款10萬元。

東方嘉盛官網顯示,該公司是一家創新型、綜合性專業第三方物流企業,成立於2001年7月。歷時十年,該公司已發展成爲以深圳爲依託,在上海、北京、蘇州、香港等地擁有多家子公司的集團型控股公司。

3月21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致電東方嘉盛,接線人員表示,該環境處罰的信息披露會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並且沒有達到需要必須披露的標準,暫不確定是否會進行信息披露。其次得看該處罰對東方嘉盛的在建項目是否有影響。針對相應的整改行動,如果相關部門要求停工該項目也會停工。

近年來,隨着ESG(環境、社會責任及管治)投資理念逐步升溫,投資者越來越注重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上市公司財務投資和戰略投資的環境責任也應受到重視,因此直接或間接參股企業環境數據被納入A股綠色報告項目數據庫。

需要說明的是,環境信息數據的公開均有賴於環境監管信息公開水平的不斷提升。從2008年《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到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章專章確立“信息公開與公衆參與”,信息公開從制度建設上得到保障。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衆參與程序,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公衆環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資源保護協會(NRDC)編寫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監管信息公開指數(PITI)報告》也指出,環境信息以“公開爲常態、不公開爲例外”逐漸成爲政府和社會公認的原則。

(實習生劉笑塵、李庚堯、卞昱媛對本文亦有貢獻)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