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11歲男孩厭學遭訓斥後舉報父親私藏槍支 警方查獲一把射釘槍,其父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因不想上學,11歲男孩小楊遭父親訓斥了一頓,父親還決定從外地趕回老家“教訓”他。隨後,他撥通110向警方舉報,稱父親“有槍”。3月25日,貴州省公安廳公佈此案案情,遵義市務川縣公安局在接到舉報後,在小楊家中查獲了他父親私藏的一把射釘槍和部分子彈等。

11歲男孩厭學遭訓斥後舉報父親私藏槍支 警方查獲一把射釘槍,其父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民警到小楊家中瞭解情況

據悉,小楊正在上四年級,近日,他因產生厭學情緒,怎麼也不願意去上學,還和媽媽大吵大鬧了一番。在外務工的爸爸楊某聽說後很是生氣,在和小楊溝通無果後,楊某一氣之下訓斥了兒子一頓,並決定從浙江趕回老家,好好“教訓”兒子。

小楊掛斷父親的電話後,心生恐懼,思考着如何“報復”爸爸。隨即,他想到在學校聽警察叔叔說過不能私藏槍支的事,曾看到爸爸在家中閣樓放了一支槍的他便拿起電話,撥打110舉報了爸爸有槍的事。

務川縣公安局接到舉報後,很快找到了小楊的家,並在其家中查獲1把射釘槍和30枚子彈、53顆鋼珠。經查,楊某幾年前在外務工時,將一把射釘槍改造後用於打獵。由於這些年楊某在外打工都不曾狩獵,且法律意識淡薄,一直將射釘槍放置在家中閣樓未使用,也未主動上交公安機關。

11歲男孩厭學遭訓斥後舉報父親私藏槍支 警方查獲一把射釘槍,其父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楊某指認私藏的射釘槍

目前,楊某已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此外,民警也對小楊進行了一番開導,告訴他學習的重要性。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圖據“貴州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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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請代購買仿真槍被判走私武器等數罪 再審由無期改判10年半

80后王引鵬因在淘寶上請人從香港代購仿真槍,並將買的仿真槍轉賣他人,2016年3月31日被河北省高院終審判決犯走私武器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24年3月25日,王引鵬的父親王金忠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經過多年的申訴,2023年2月,河北省高院決定對此案啓動刑事再審程序。2023年9月,此案再審開庭審理。近日,河北省高院對此案作出再審判決,王引鵬的刑期由無期徒刑改爲10年6個月。

澎湃新聞注意到,2014年4月,王引鵬被警方刑拘。根據上述再審判決,至2024年10月,王引鵬將出獄。


王引鵬在淘寶上請人從香港代購仿真槍,並將買的仿真槍轉賣他人 圖爲仿真槍網絡圖

請人代購“仿真槍”並出售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1984年出生的王引鵬原是秦皇島一家公司的職工,因涉嫌犯走私武器、彈藥罪於2014年4月18日被秦皇島海關緝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批准逮捕。

案件材料顯示,2014年4月,河北秦皇島海關緝私分局接天津機場海關緝私分局移送案件稱:天津機場海關對寄自香港的6個郵件檢查過程中,發現上述郵包均申報爲“機械樣品”,實貨爲仿真手槍零件18件(可組裝成3支手槍),經天津市公安局物證中心鑑定爲槍支。秦皇島分局接到案件後,採取控制下交付的方式將犯罪嫌疑人王引鵬抓獲,並在其住處起獲槍支29件。

相關部門經調查稱,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王引鵬通過淘寶網的3名香港代購(其中兩人爲張某靜、劉某傑,另一人真實身份正在進一步偵查中),採取從香港直接郵寄入境或劉某傑攜帶入境的方式,共計走私疑似槍支23支,其中16支經鑑定爲槍支。

王引鵬供述稱,2005年上班後,他開始喜歡上了仿真槍支,平常喜歡上一些槍械論壇網。在保定的義烏小商品城和秦皇島太陽城的攤販處買過玩具槍、仿真槍。後來他通過網上論壇知道了香港的仿真槍便宜,就通過淘寶上的香港代購人員詢問是否能夠代購仿真槍。

案件材料稱,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王引鵬通過淘寶網聯繫到專門從事香港代購的淘寶賣家劉某傑,代購9次。王引鵬通過支付寶付給劉某傑槍款、代購費和運費,最開始,劉某傑將槍支隨身攜帶從深圳皇崗福田口岸入境,再用快遞郵寄至秦皇島王引鵬單位。

2013年11月,王引鵬通過淘寶網聯繫到專門從事香港代購的淘寶賣家張某靜,代購2次。王引鵬讓張某靜將槍支拆解,僞裝包裝,僞報品名爲“燈箱配飾”,分多次通過香港郵政郵寄走私入境至王引鵬工作單位。

根據王引鵬的供述,他一共買過43支仿真槍,其中有1支,劉某傑通過深圳皇崗口岸的時候被查扣了,最後到手裏的一共是42支。後來他賣給別人10支仿真槍。

案件材料顯示,2013年12月30日和2014年2月5日,王引鵬出售給劉某3支疑似槍支,型號爲“MP9C”、“PPQ”、“G27”,共計得款5100元人民幣。買賣雙方在秦皇島火車站交易,錢款當面付清。2014年5月10日,偵查人員在劉某辦公室及家中查獲型號爲“MP9C”、“PPQ”、“G27”及其他疑似槍支共20支。20支疑似槍支中,“PPQ”經鑑定爲槍支。此後王引鵬還通過淘寶以二手交易等方式6次轉手仿真槍,經鑑定共有7支爲槍支。


2016年3月31日,王引鵬被判無期徒刑 圖爲仿真槍網絡圖

再審:由無期改爲10年6個月

秦皇島中院一審認爲,王引鵬與劉某傑、張某靜共同走私武器犯罪過程中,王引鵬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王引鵬走私以壓縮氣體爲動力的槍支16支,情節特別嚴重;非法買賣以壓縮氣體爲動力的槍支11支,情節嚴重,應依法懲處。王引鵬辯稱其不構成犯罪及其辯護人所提系客觀歸罪的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

2015年9月,秦皇島中院就上述事實一審判決認定王引鵬犯走私武器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劉某傑犯走私武器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二萬元;張某靜犯走私武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一審宣判後,王引鵬和劉某傑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中,王引鵬及其辯護律師認爲,一審判決對王引鵬量刑過重,本案並無一人因槍致傷,也沒有發生其他重大刑事案件,對其判處無期徒刑,顯失公平。王引鵬沒有走私武器的主觀故意,也沒有買賣槍支的主觀故意,其始終認爲購買的是玩具槍。此外,王引鵬非法買賣的槍支爲7支,原判對其2005年至2007年購買的槍支不應按現行標準鑑定,而應按照之前的舊標準進行鑑定。

河北省高院二審認爲,據王引鵬供述,其知道仿真槍是不能郵寄進內地的,爲避免海關發現,郵包上也不能寫真實的物品名稱,王引鵬知道劉某傑爲自己代購的槍被海關查扣後,仍讓劉某傑按其要求將代購的槍支拆散後郵寄入境,故王引鵬明知自己所代購的是槍支,仍通過郵寄或讓人攜帶的方式入境,其行爲符合走私武器罪的構成要件。

河北省高院還認爲,一審法院認定王引鵬於2005年至2007年多次非法購買4支槍支的事實,除王引鵬供述其系在保定、秦皇島市兩地分多次購買所得外,無其他證據印證,但王引鵬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於案發前一直持有該4支槍支,其行爲應認定爲非法持有槍支罪。

河北省檢察院的出庭意見認爲,王引鵬另外4支槍系2005年至2007年從保定、秦皇島兩地分多次購買,只有王引鵬的供述,無其他證據印證;該4支槍支的槍口比動能均未超過4焦耳/平方釐米,按照王引鵬購買時的槍支認定標準,不宜認定爲槍支。故一審判決認定王引鵬購買該4支槍支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

河北省高院認定,王引鵬走私以壓縮氣體爲動力的槍支16支、劉某傑走私以壓縮氣體爲動力的槍支12支、張海靜走私以壓縮氣體爲動力的槍支3支。王引鵬非法買賣槍支7支,非法持有槍支4支。

2016年3月,河北省高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了劉某傑上訴,王引鵬犯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

王引鵬的父親王金忠告訴澎湃新聞,王引鵬是個軍迷,一直認爲自己買的仿真槍玩具槍。他向河北省高院提出申訴,認爲本案中所指控槍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的槍支;本案中的槍支不具有殺傷力,判決認定王引鵬犯走私武器罪屬定性錯誤等。

2016年7月,河北省高院駁回了王金忠的申訴,河北省高院認爲,原判認定王引鵬犯走私武器罪並無不當,此案所認定的槍支均經有法定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依據公安部《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鑑定,鑑定結論爲槍支,具有致傷力。

之後,王金忠向最高法提出申訴。

王金忠稱,2023年2月,河北省高院告知他們,此案將啓動刑事再審程序。2023年9月,此案再審開庭審理。2024年3月21日,河北省高院對此案作出再審宣判,王引鵬的刑期由無期徒刑改爲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2024年3月21日,河北省高院對此案作出再審宣判,王引鵬的刑期由無期徒刑改爲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圖爲法錘和天平網絡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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