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福州晚報

防範第三方施工破壞燃氣管道

我省新規下月實行,燃氣安保範圍內施工,需提前48小時報備

福州晚報訊 日前,省住建廳印發《福建省防範第三方施工破壞燃氣管道管理辦法》,旨在加強城鎮燃氣保護,防範化解第三方施工破壞燃氣管道風險。辦法指出,施工單位在燃氣管道安全保護範圍內施工作業的,需提前48小時通知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方施工是指單位或個人在燃氣管道等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鑽探或者其他影響燃氣管道安全的活動。

辦法指出,在項目施工階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要落實以下燃氣管道保護責任和措施:

建設單位按照燃氣管道保護方案要求,牽頭組織實施和加強日常檢查;接到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報告或者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通知,現場施工存在影響燃氣管道運行安全的,要立即採取相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施工單位在燃氣管道安全保護範圍內施工作業的,需提前48小時通知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施工期間,因現場環境發生變化導致燃氣管道安全警示標識缺失、移位的,或發現地下燃氣管道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施工單位要立即停止施工,及時通知建設單位和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待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現場交底確認,補齊燃氣管道安全警示標誌標識,安全保障措施真正落實後方可施工,杜絕盲目施工、冒險施工、野蠻施工。

施工單位採取機械施工作業的,現場必須有專人指揮,並做好安全防護和技術指導。禁止在燃氣管道安全保護範圍內進行機械挖掘、鏟推和碾壓作業,不得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裸露、懸空等破壞燃氣管道設施及安全警示標誌。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存在危及地下燃氣管線安全隱患時,要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要責令施工單位停工,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時向建設單位、屬地住建部門報告。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對施工現場及周邊的燃氣管道和管道閥門巡查週期不少於一天一次。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立施工現場燃氣管道保護聯動機制。巡查發現未辦理地下燃氣管道諮詢、未制定燃氣管道保護方案或者未按燃氣管道保護方案落實管道安全保護措施存在違規作業情況的,巡線人員要立即制止,並向現場施工負責人發放安全隱患通知單;施工現場無簽收相對人或制止無效、拒籤安全隱患通知單的,巡線人員要現場拍照留證,報告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並盯守現場。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要及時通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要報告屬地燃氣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辦法還對燃氣管道管理職責分工、燃氣管道保護範圍、燃氣管道施工保護及項目開工前的各方職責等進行了規定。據介紹,辦法自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全文共111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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