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金融一線消息,據山東高法消息,2024年3月28日,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全保衛部原巡視員楊國月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楊國月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9年10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楊國月利用擔任農行山東省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青島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農行安全保衛部負責人、總經理、巡視員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相關單位或個人在業務承攬、產品銷售、人事錄用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286.98萬餘元。

菏澤中院認爲,被告人楊國月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並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楊國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及孳息,繳納罰金,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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