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遊雲庭(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識產權律師。)

據媒體報道,美國司法部和15個州上週四(3月21日)起訴蘋果公司,指控蘋果公司濫用其在智能手機市場上的市場支配地位。蘋果否認了政府的指控。根據美國司法部的訴狀,這就是一個蘋果公司從被 “惡龍”微軟公司壓制的少年成長爲“惡龍”的故事,但蘋果公司很快進行了反駁,今天就和大家聊聊,司法部和蘋果公司的攻防對戰有哪些看點。

一、蘋果的崛起受益於美國政府起訴微軟反壟斷

美國司法部網站上的訴狀稱,在個人電腦市場初期,蘋果在市場份額爭奪戰中遭遇挫折,幾乎瀕臨破產。2001年,蘋果推出了創新的iPod便攜式音樂播放器,但起初,iPod只兼容Mac電腦,因爲當時微軟爲維持操作系統的壟斷,採取措施破壞 QuickTime等跨平臺技術,QuickTime是蘋果公司開發的一種軟件架構,用於在蘋果的Mac電腦和微軟的Windows電腦上播放音樂和視頻。

微軟於1998年被美國司法部起訴壟斷,指控其違法壟斷個人計算機操作系統市場。蘋果公司當時的軟件工程高級副總裁出庭作證,稱微軟在其操作系統中編寫了一些步驟,以確保 QuickTime 文件無法在 Windows 上可靠運行,還誘使用戶相信 QuickTime 技術實際上是問題的一部分。微軟還在 QuickTime 和微軟產品之間引入了更大的技術不兼容性。

隨着微軟在反壟斷訴訟中節節敗退,2002年11月1日,初審法院要求微軟向包括蘋果公司在內的第三方開發商提供各種應用程序接口。得益於此,蘋果得以在Windows操作系統上發佈跨平臺版本的iTunes,這讓iPod能夠接入龐大的Windows用戶羣體,從而大大拓寬了市場。

可以說,美國政府對產業“惡龍”微軟的反壟斷訴訟間接地挽救了蘋果,使得蘋果這個當時的“少年”能夠將其iTunes等產品擴展到Windows平臺,從而爲iPod和隨後的iPhone打開了至關重要的市場窗口,爲蘋果的重生和壯大創造了機遇。

微軟壟斷的案情其實和蘋果現在的案件沒有關聯性,但美國司法部的這種表述方法,實際是爲了喚起法院對於蘋果公司生態設計故意不兼容跨平臺技術的關注。

二、本案的相關市場界定

要認定涉嫌違法壟斷,美國司法部需要證明蘋果公司在特定市場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並且濫用了這種支配地位。訴狀中將市場細分爲智能手機市場和高性能智能手機市場。其中,智能手機市場是指所有種類的智能手機,涵蓋各種價格區間和性能層次;而高性能智能手機市場則是指具有頂級配置、卓越性能以及與蘋果iPhone競爭激烈的高端細分市場。司法部認定蘋果公司在這兩個市場都有支配地位,並在高性能智能手機市場具有強大的支配力。

本案的市場界定也很有意思,蘋果的iOS操作系統還裝在了iPad上,但本案中相關市場界定沒有涉及iPad設備。但蘋果其實在智能平板設備市場的份額比智能手機還高一點,排除iPad,可能是一方面是美國司法部怕蘋果把其他操作系統的設備,比如Mac OS、TV OS、watch OS等設備也引入案件的市場界定,動搖市場份額及市場支配力的認定。另一方面是,如果iPhone上的行爲被認定爲違法壟斷,iPad的相關問題肯定就迎刃而解,蘋果自己就會糾正。

在市場份額方面,司法部援引數據指出蘋果在高性能智能手機市場的份額超過了70%,即使是在更廣泛的智能手機市場中,蘋果的市場份額(按收入計算)也超過65%,特別是在年輕羣體和高收入家庭中,蘋果的優勢更爲顯著。此外,蘋果憑藉極高的消費者忠誠度,使得其用戶羣相對穩定,不易流失至其他品牌,這也是其市場支配地位的一個有力佐證。

這個市場份額按收入計算其實是有爭議的,因爲對應的是按銷售的手機個數進行計算,蘋果公司在提供給媒體的反駁中指出,按銷量計算其全球智能手機市場份額約爲20%,與微軟案時的壟斷地位有較大差異,說明其並沒有獲得市場支配地位。其實哪怕按手機臺數的銷量計算,筆者估計蘋果公司在美國高性能智能手機市場的佔有率也會超過50%,只是在整個智能手機市場的佔有率會低於50%。而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定,一家公司的市場份額超過50%即可以推定爲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值得關注的是,訴狀中並未提供詳細的“假定壟斷者測試”(Hypothetical Monopolist Test,簡稱HMT)的具體描述。HMT通常是一種用於界定相關市場的經濟學方法,它假設存在一個壟斷者,然後分析消費者對這種假設壟斷者可能的價格變化的反應。如果消費者對價格變化不敏感,即需求彈性較低,那麼這可能表明市場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市場段。然而,訴狀中並未提及使用HMT來界定相關市場。

相反,訴狀中使用了其他方法來界定相關市場,主要集中在智能手機市場的特定細分領域,特別是高性能智能手機市場。訴狀中提到的市場界定依據包括:蘋果的市場支配力受到高進入障礙的保護,包括網絡效應、規模經濟和高轉換成本。這些障礙使得新競爭者難以進入市場,現有競爭者難以擴大或重新定位,從而維持了蘋果的市場支配地位。

訴狀認爲,本案的相關地域市場是美國市場。這是因爲美國消費者在購買智能手機時通常會尋求美國零售商提供的服務,如設備激活、設置幫助和內容轉移。此外,智能手機在美國的銷售受到美國電信法規的約束,新進入者必須滿足特定的法律要求才能在美國市場銷售其產品。

三、指控的壟斷行爲及蘋果的回應

爲呼應訴狀開始對微軟反壟斷案幫助蘋果崛起的說法,訴狀中對蘋果壟斷的指責很多涉及蘋果通過限制或禁止跨平臺技術的發展,如超級應用、雲流媒體服務、即時通訊來維持其市場主導地位。這些技術如果得到充分發展,可能會降低用戶對iPhone的依賴,增加市場競爭。而蘋果則指出,用戶選擇iPhone並留在iOS生態系統的原因更多是出於對產品的喜愛,而非所謂的鎖定策略。下面概要一下雙方的意見:

1. 超級應用:指能夠提供即時通訊、購物、搜索等一站式服務的平臺類應用,如Facebook、微信,蘋果通過制定和執行嚴格的App Store指導方針,限制了超級應用的開發和普及,尤其是超級應用的小程序。因爲超級應用能夠在一個平臺上聚合多種服務,減少用戶對單個應用程序的依賴,從而降低用戶對iPhone的依賴性。蘋果通過不允許應用內嵌入小程序、限制展示方式(例如禁止圖標或瓷磚樣式展示)以及禁止分類展示等手段,削弱了超級應用在西方市場的競爭力。

蘋果反駁:蘋果否認限制了開發者提供特性和服務,並解釋其規則是出於對用戶隱私、安全和體驗的保護。對於超級應用程序,蘋果指出有許多實例證明這類應用程序在iOS上是可行且成功的,如Facebook、微信等。

2. 雲流媒體應用:蘋果限制了開發者在iPhone上提供雲遊戲服務的能力,此類應用可以讓用戶無需昂貴的硬件就能享受到高性能的遊戲體驗,降低了用戶對iPhone硬件升級的需求。蘋果的做法阻礙了雲流媒體技術在遊戲領域的創新和發展。

蘋果反駁:實際上蘋果App Store允許這類服務的存在,並且還修改了指導方針以促進其發展。

3. 數字錢包和NFC服務:蘋果拒絕允許第三方開發人員在其應用內提供比Apple Wallet更具競爭力的數字錢包服務,如更低的交易手續費、更好的獎勵方案以及更私密安全的支付體驗。蘋果此舉限制了非蘋果錢包技術的普及,提高了用戶從iPhone轉移到其他智能手機的成本。

蘋果反駁:對NFC、安全元件及Apple Pay的限制是爲了增強用戶體驗和安全性,並非爲了排除競爭,第三方可以通過應用程序接口使用Apple Wallet進行支付。

4. 即時通訊應用:蘋果通過限制應用程序接口和功能訪問,故意降低了跨平臺消息應用的質量和安全性,提高了用戶更換非蘋果設備的門檻。

蘋果反駁:當前的短信侷限並非蘋果造成,而是SMS標準本身的特點,並且透露iOS正計劃採用RCS來改進跨平臺通信。

5. 智能手錶:蘋果通過規定和限制,阻止了第三方智能手錶廠商開發與iPhone兼容的全功能、跨平臺智能手錶,導致許多製造商不得不犧牲功能或停止開發相應產品。

蘋果反駁:爲了保證兼容性和用戶體驗,對非蘋果智能手錶功能的有限支持是基於技術可行性而非故意限制競爭。

四、本案的難點

消費者損害是本案的難點,美國最高法院之前的實踐中實際偏向芝加哥學派的觀點,反壟斷法應該把經濟效率和消費者福利最大化爲目標,同時堅信市場自身的調節能力,認爲政府幹預往往會導致效率低下。他們主張在反壟斷執法中應採取更加被動的態度,強調以經濟指標如價格、產量等爲依據進行精準的執法標準。比如本案,司法部指控蘋果違法的本質是生態封閉損害了競爭秩序,而芝加哥學派會更關注蘋果公司封閉生態的行爲是不是促進了生產效率以及損害了消費者福利。

所以,蘋果公司就此案發表的聲明就是圍繞着證明自己創新做的很好,且沒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來寫的:在 Apple,我們每天都在創新,以打造人們喜愛的技術——設計能夠無縫協作的產品,保護人們的隱私和安全,併爲用戶創造神奇的體驗。這場訴訟威脅到了我們的身份以及使蘋果產品在激烈競爭的市場中脫穎而出的原則。 如果成功,它將阻礙我們創造人們期望蘋果提供的技術——硬件、軟件和服務交叉的技術。它還將開創一個危險的先例,使政府能夠在設計人類技術時採取嚴厲措施。我們認爲該訴訟在事實和法律上都是錯誤的,我們將積極抗辯。

蘋果的聲明提煉一下,他們被指壟斷的行爲是爲了:保護隱私和安全、增強用戶體驗、軟硬件一體的平臺統一性,並威脅訴訟可能會讓蘋果的產品變差。

這個聲明,筆者看着眼熟,因爲亞馬遜在被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起訴後的聲明也是這麼說的:“今天的訴訟清楚地表明,聯邦貿易委員會的重點已經從根本上偏離了保護消費者和競爭的使命。聯邦貿易委員會質疑的做法有助於刺激整個零售行業的競爭和創新,併爲亞馬遜客戶帶來了更多的選擇、更低的價格和更快的交貨速度,併爲在亞馬遜商店銷售的許多企業帶來了更多的機會。如果聯邦貿易委員會如願以償,結果將是可供選擇的產品減少、價格上漲、消費者的交貨速度變慢以及小企業的選擇減少——這與反壟斷法的初衷相反。聯邦貿易委員會今天提起的訴訟在事實和法律上都是錯誤的,我們期待在法庭上審理此案。”

根據芝加哥學派的觀點,蘋果和亞馬遜都沒有違法壟斷,他們憑藉先發優勢起家,封閉的系統設計,高效打擊了競爭對手,然後獨佔市場,獲取超高效率,維持合理價格,給消費者價格或者產品體驗上的利益。

但問題是,這些大公司憑藉先發優勢老這麼霸佔着市場,民衆和政府都已經受夠了,所以,到了換一種理論收拾這些大公司的時候了,按新布蘭代斯學派的理論,對經濟效率和消費者福利的着眼點和芝加哥學派的不同,蘋果和亞馬遜就在劫難逃了,近年來美國最高法院也有一定程度在向新布蘭代斯學派轉向。在《FTC起訴亞馬遜的反壟斷案,有哪些博弈點?》一文裏,筆者引用過該理論擁躉,現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主席莉娜·汗論文中的話:“消費者的長遠利益包括產品質量、品種和創新——這些因素最好通過強有力的競爭過程和開放的市場來促進。相比之下,允許高度集中的市場結構持續存在會危及這些長期利益,因爲在缺乏競爭的市場中,企業不需要通過競爭來改進舊產品或創造新產品。”她的話反映的就是這樣一種趨勢。

毫無疑問,如果本案中蘋果公司訴訟失敗,重則被拆分,輕則將被迫修改封閉的設計,開放系統,無論哪種,其短期用戶體驗可能會變差,但其系統開放後,更多體驗好的應用加入蘋果的系統中,手錶、Carplay的生態長遠看,系統肯定會更強大,消費者獲益也會更多。

但如果蘋果公司勝訴呢?筆者認爲,此時,西方對蘋果反壟斷就還得靠大西洋另一邊的歐洲來完成,歐盟的《數字市場法》超越了傳統反壟斷理論,扮演了屠龍者角色,給了谷歌、亞馬遜、蘋果等公司一個守門人的法律責任,要求他們作爲守門人,防止不公平競爭、保護個人信息、遵守公平和非歧視原則、承擔用戶守護者角色並接受監督,如果他們違法,歐盟委員會可以對其處以公司上年度全球營業額10%的罰款,若屢次違反,可能會面臨更嚴重的處罰。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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