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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代码:002310 简称:东方园林)证券虚假陈述案又有新进展,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我们已代理部分股民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厉健律师专栏)

案情回溯,2024年1月31日晚,东方园林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北京证监局查明,东方园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8年6月,东方园林及其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全域旅游PPP项目(简称广西贵港项目)。2019年12月,东方园林根据与供应商成本扣减结算情况,调减广西贵港项目相关成本2,232.19万元,但未在2019年相应调减营业收入3,541.84万元,直到2022年才进行调整。该情况导致公司2019年度虚增收入、利润及资产各3,541.84万元,2020年度、2021度虚增资产各3,541.84万元,2022年度虚减收入、利润各3,541.84万元。“20东林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使用了2019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上述事项导致东方园林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20东林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错报。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东方园林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对慕英杰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根据证券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

“我们正在分批代理投资者起诉。”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2020年4月30日至2023年7月12日期间买入东方园林股票,并在2023年7月12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东方园林维权入口)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原件、股票对账单原件(2020年4月1日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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