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3月29日電 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微信公衆號消息,爲督促非煤礦山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梳理了3個非煤礦山典型執法案例,現予以公佈,警示礦山企業嚴格依法依規生產。

案例一

2024年1月27日,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第六督導組對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嶺東區某地下鐵礦督導檢查時,發現該礦未按規定落實領導帶班入井制度,未建立井下勞動定員管理制度,且存在礦井南區-50m中段電機車架線部分地段採用鐵線捆綁固定、5號穿裏多處橫拉線和瓷瓶損壞等事故隱患。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等法律規章,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嶺東區應急管理局對該企業及相關責任人罰款11萬元。

案例二

2024年3月8日,遼寧省北票市應急管理局對北票市某礦業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無備用主機,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不能調取歷史數據,人員定位系統不能調取歷史數據;便攜式氣體檢測儀不能檢測二氧化氮,且未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誌;人員定位系統、通信聯絡系統僅鋪到三中段、七中段馬頭門,未延深到人員作業地點;三中段運輸巷風速爲零,三中段採場風速爲零;三中段、七中段均有一側安全門未與提升機實現聯鎖5條重大事故隱患。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二條和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遼寧省北票市應急管理局對該企業罰款8.2萬元,對相關責任人罰款2.1萬元。

案例三

2024年1月26日,山東省濟寧市應急管理局對汶上縣某礦業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4名員工的三級安全教育試卷使用別人的培訓試卷、企業未對2名專職技術員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且存在礦區K19邊坡集水坑北側未設置防護欄、礦區內K19南配電櫃未設置“當心觸電”安全警示標誌、礦區內K21西配電箱門缺失等事故隱患。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有關規定,山東省濟寧市應急管理局對5項違法事實合併處罰,對該企業罰款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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