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隨着飛凱材料回覆關注函,其此前涉嫌被“合同詐騙”案,出現了三項離奇進展:

一是飛凱材料涉嫌被“合同詐騙”,是其董事長自2023年下半年回國後發現業務異常;

二是飛凱材料承認內控問題,但是將責任指向時任總經理蘇斌;

三是飛凱材料承認此前公告相關業務模式不準確,系被其他方誤導所致。

董事長回國發現異常

飛凱材料涉嫌被“合同詐騙”的業務,起源於2021年上半年。

彼時,飛凱材料全資子公司江蘇和成顯示科技有限公司時任總經理,以公司業務及潛在客戶開拓爲由,介紹公司與江蘇鑫邁迪電子有限公司(簡稱“鑫邁迪”)、棗莊睿諾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睿諾電子”)及棗莊睿諾光電信息有限公司(簡稱“睿諾光電”)開展PCBA(組裝印製電路板)產品貿易業務,獲得飛凱材料時任總經理蘇斌同意

飛凱材料介紹,2023年下半年,公司董事長ZHANG JINSHAN(張金山)回國更爲方便,能從多種渠道獲得信息,更加全面地瞭解公司經營情況,發現此項業務異常及相關應收款項風險敞口過大,果斷要求停止該業務,並催促對方還款。

據悉,上述交易開始前,飛凱材料預計月度交易額爲500萬元左右,按應收賬款90天信用期計算,應收賬款風險敞口約爲1500萬元,預期收益率爲2%至3%。

飛凱材料證券部工作人員此前稱,公司後來感覺上述業務的資金佔用量太大,跟利潤相比該業務沒有繼續做下去的必要,決定終止了這筆業務後,下游就不再回款。

飛凱材料公告稱,上述交易自2021年6月到2023年11月,持續時間較長且交易規模逐步增加。應收款項回款正常,導致公司忽視了該交易的風險點,應收賬款風險敞口逐漸放大。

不過,上述業務似乎自2022上半年開始,已經出現異常。

飛凱材料披露,自2021年6月起,飛凱材料及下屬子公司,先後從鑫邁迪採購產品,之後由飛凱材料及下屬子公司銷售給睿諾電子與睿諾光電

同時,飛凱材料與第三方服務公司深圳松琴信息光電有限公司(簡稱“松琴信息”)等簽署《銷售和技術服務協議》,支付該業務的銷售服務費。

記者查詢天眼查發現,上述第三方服務公司“深圳松琴信息光電有限公司”,實際應爲“深圳市松琴信息光電有限公司”(簡稱“松琴信息”),成立於2022年4月13日,由陳俊逢100%持股。

飛凱材料證券部工作人員向記者覈實確認,飛凱材料與松琴信息簽訂合同的時間是在2022年4月15日,但是未回應爲何與剛成立才兩天的公司簽訂合同。上市公司披露,深圳松琴是該公司涉及近期報案。

松琴信息工作人員向記者表示,飛凱材料與松琴信息的業務合作,不清楚具體是什麼業務,但是自2024年年初開始沒有開票。松琴信息法定代表人陳俊逢近日表示,該服務費系介紹費,並且“我們不涉及合同詐騙”。目前,案件還在偵查階段,具體情況不方便透露。

責任指向時任總經理

飛凱材料梳理此次涉嫌被“合同詐騙”事項發現,其在合同簽訂與資金支付流程中,雖按授權審批規則執行,但是在開拓業務過程中未能保持較高的風險意識。

同時,飛凱材料在合同交易量、交易額出現大幅增長時,未能對以下方面進行審慎覈查:終端客戶需求的合理性;在不控制交易存貨的情形下,是否存在真實的實物流轉;在該項合同金額增加幅度較大的情形下,覈查客戶的資信狀況。

飛凱材料內控未能有效阻止資金被騙取問題,將原因指向其時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蘇斌。

按照飛凱材料所述,在2021年上半年,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蘇斌認爲,涉嫌被合同詐騙的相關業務有利於產業佈局,也對當地稅收有一定貢獻,同意開展該業務。

“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在該項合同執行過程中,未能保持較高的風險意識。”飛凱材料回覆關注函稱,其時任總經理未將該項合同微利且應收賬款風險敞口大的情形向董事長彙報,也未上報董事會。

巧合的是,在披露涉嫌被合同詐騙前的3月5日,飛凱材料分別收到董事、副董事長兼總經理蘇斌,董祕、副總經理曹松提交的書面辭職報告,辭職理由均是個人原因。

探究可見,蘇斌擔任飛凱材料董事、副董事長兼總經理職務,原定任期爲2023年4月20日至2026年4月19日。

同時飛凱材料涉嫌被合同詐騙業務,自2021年6月起開始,在2023年12月末發現問題,正好是在蘇斌任職飛凱材料總經理期間。

此外,飛凱材料似乎再現信息披露問題。

面對彼時總經理、董祕同時離職,已有投資者在互動平臺詢問飛凱材料:“公司總經理、董祕同時離職,是否造成公司運營混亂,是否有重大事項未披露?”

飛凱材料予以否認,強調上述二人辭任,不影響公司董事會正常運作和公司正常經營。

飛凱材料證券部工作人員向記者表示,上市公司是否追責時任總經理,目前尚不清楚。案件已經移交公安機關,相關信息以公司公告爲準。

公告不準確是被誤導?

對於此次涉嫌被“合同詐騙”,在2024年3月19日晚間公告中,飛凱材料披露了相關業務流程:“自2021年6月起,飛凱材料及下屬子公司與鑫邁迪,以及鑫邁迪指定的採購商睿諾電子、睿諾光電開展貿易合作,並分別簽署相關合同。”

簡單梳理飛凱材料披露的交易業務流程,飛凱材料扮演“中間商”角色,下游客戶睿諾電子和睿諾光電,由上游供應商鑫邁迪指定。

彼時,其他相關方指出,鑫邁迪纔是此次業務的“中間商”。即睿諾電子、睿諾光電向飛凱材料下單採購產品,飛凱材料向鑫邁迪採購產品,通過鑫邁迪向加工廠下單,加工廠向睿諾電子、睿諾光電供貨。

如果上述鑫邁迪負責人所述內容屬實,飛凱材料公告所述的“三方交易”,就變成了“四方交易”,並且此次交易中的“中間商”,由飛凱材料變爲鑫邁迪。

飛凱材料回覆關注函稱,隨着公安機關偵查工作持續深入,公司在配合公安機關調查過程中瞭解到前述公告中部分信息,存在被“詐騙嫌疑人誤導”等原因,造成描述不準確的情形。

爲此,飛凱材料更正上述業務流程爲:“2021年6月起,飛凱材料及下屬子公司與鑫邁迪,以及睿諾電子和睿諾光電開展貿易合作,並分別簽署相關合同。”

留給外界的疑問是,自2021年6月起,飛凱材料已經從事上述業務達兩年半左右,爲何沒有搞清相關業務流程?飛凱材料證券部工作人員未向記者回應上述疑問。

(文章來源:中國基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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