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反壟斷機構越來越收緊的監管,科技巨頭開始被迫應對,不過其有效性也受到質疑。

當地時間4月1日,美國科技巨頭微軟公司表示,將在全球範圍內把聊天和視頻應用Teams與辦公產品Office分開銷售。

這是去年10月微軟在歐盟和瑞士不再捆綁銷售兩款產品後的進一步措施。不過,此前的事實證明,這種改變對增強競爭的效果並不大,根據應用分析公司Sensor Tower的數據,Teams從歐洲的微軟Office套餐中解綁後,該平臺的用戶規模基本保持不變。

富而德律師事務所中國反壟斷業務部主管杜寧(Ninette Dodoo)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從歷史上看,歐盟委員會經常實施拆分業務等結構性補救措施。

2021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要求社交網絡平臺Meta剝離兩大社交工具Instagram和WhatsApp。去年,FTC對亞馬遜提起反壟斷訴訟,可能迫使亞馬遜分拆爲更多獨立的業務線。同年,美國司法部和歐盟委員會也分別要求谷歌出售或分拆部分業務。

“與美國反壟斷機構一樣,歐委會實際上也更傾向於結構性補救措施。這部分原因是,行爲補救措施通常需要長期監控。”杜寧稱。

科技巨頭的聰明回應

最近,科技巨頭密集受到歐美反壟斷機構的關注。3月下旬,美國司法部對蘋果公司提起反壟斷訴訟。歐盟委員會也宣佈,將根據《數字市場法案》對包括谷歌母公司Alphebat、蘋果、Meta在內的三家美國科技企業展開調查。

“歐盟委員會可在市場調查後,對系統性違反《數字服務法案》規定義務的企業實施補救措施。補救措施可以是非財務性的,包括行爲或結構性補救措施,如剝離(部分)業務。”杜寧稱,極端情況下,歐委會可能會毫不猶豫採取結構性補救措施。她同時解釋稱,罰款最高可達公司全球年度總營業額的10%,屢犯者最高可達20%,並可能面臨最高爲公司日平均營業額5%的定期罰款。

面對嚴格的懲罰,科技巨頭開始作出回應。

Teams最初於2017年免費被加入Office 365中,在疫情期間,其視頻會議功能受到市場歡迎。但2020年,數字解決方案提供商Salesforce旗下的Slack提起訴訟,認爲微軟將Teams與其Office產品整合的做法會使微軟不公平受益。最終,自2023年8月31日起,微軟決定在歐盟和瑞士將上述兩款產品分開銷售。

微軟發言人表示,該公司決定將這一解綁措施推廣至全球,也是爲了回應歐盟委員會的反饋意見,“在跨國公司希望跨地域標準化採購時,提供更多的靈活性”。

加拿大皇家銀行資本市場分析師賈盧里亞(Rishi Jaluria)稱,Teams已經嵌入到大多數人的工作流程中,這種行動可能不會產生太大的影響。

事實上,面臨越來越收緊的監管行動,科技巨頭也在調整其行爲和策略。據瞭解,微軟近期同意支付約6.5億美元現金,與人工智能初創公司Inflection AI達成一項協議。但這並非一場典型的收購,微軟只是僱用了其管理層和大多數人才。一些分析人士認爲,這是爲了避免反壟斷調查。

杜寧對第一財經記者分析稱,目前,歐盟和美國當局對科技企業兼併收購的干預力度越來越大。“他們擁有必要的工具來挑戰所有兼併,包括縱向兼併。”

她說:“如果一項交易在兼併控制方面不需要報告,那麼戰略聯盟夥伴仍需遵守一般競爭規則。換言之,他們需要確保其戰略聯盟不會觸犯一般競爭法。”

有效嗎

美國開放市場研究所歐洲與跨大西洋夥伴關係部主任馮圖恩(Max von Thun)認爲,全球反壟斷機構漸漸達成一種共識,即行爲補救措施不僅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而且難以監督和執行。結構性補救措施更能解決科技巨頭的主導地位問題。

賓夕法尼亞大學沃頓商學院法律研究和商業倫理教授、法學教授霍文坎普(Herbert Hovenkamp)則認爲,並不是所有的結構性補救措施都有利於增長數字企業的競爭和發展。他表示,在爲已被證實的反壟斷違法行爲尋找補救措施時,結構性補救措施或分拆最好只作爲最後的手段來考慮。

霍文坎普說,如果拆分後只是將壟斷權轉移給另一家公司,那麼分拆就是一種不明智的反壟斷補救措施。”谷歌搜索案的補救措施是否應該是迫使谷歌將其搜索能力轉讓給另一家買家?除非我們能預測到其他有利於競爭的結果,否則簡單地轉讓搜索引擎這樣的主導產品並將其拆分確實沒有任何意義。”他表示。

當真的需要剝離某些業務時,法院總是傾向於沿着早先兼併所形成的邊界線來拆分企業。例如,霍文坎普稱,雖然他不認爲所有結構性補救都是必要的,但FTC要求Meta剝離其在2012年收購的Instagram和WhatsApp是有道理的,“剝離那些通過不符合反壟斷法的兼併而獲得的資產,與拆分通過內部擴張發展起來的公司不同。”

霍文坎普補充說,當涉及拆分的具體操作時,目前反壟斷機構也沒有提出一種有效機制。因此,他建議,反壟斷監管機構應該做的是對科技“保持一定的壓力”,以確保其所在的市場具有競爭力,並對那些反競爭後果更明顯的做法出手。

“最好的辦法是慢慢來,當然不要在不真正瞭解情況的時候就試圖拆散公司。在反壟斷執法中,制止某些反競爭行爲的禁令比強制解散的效果要好得多。”他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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