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消息,隨着上市銀行陸續披露2023年度經營業績,金融機構向員工“反向討薪”一事引發市場關注。根據年報,針對高級管理人員、關鍵崗位人員,多家上市銀行已建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這其中既包括國有大型商業銀行,也涉及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部分銀行2023年共對4415人執行追索扣回,績效薪酬總金額合計4329萬元。

實際上,“反向討薪”並非新鮮事,監管有規定,機構有落實,只不過近幾年信息披露日益充分,此事才逐漸走入公衆視野。“反向討薪”的嚴謹說法是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根據監管要求,金融機構員工的薪酬包括三部分,固定薪酬、可變薪酬、福利性收入。固定薪酬、福利性收入變化不大,前者爲基本薪酬,按月發放,後者爲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相比之下,可變薪酬的變化較大,主要包括績效薪酬、中長期激勵等。績效薪酬是一勞永逸的嗎?不。如果高管、關鍵崗位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了職責內的重大風險損失,根據原中國銀監會、原中國銀保監會、財政部的相關規定,金融機構有權追回已發放的績效薪酬,即使該員工已經離職或退休。

“反向討薪”符合金融運行規律。金融風險的暴露滯後於實體經濟風險暴露,金融業的經營特點是利潤前置、風險後置。例如,當企業出現償債困難時,相關不良貸款通常不會立刻暴露,而會遞延至下一年度甚至更遠。由此便產生了一個矛盾——員工的績效薪酬支付期限與業務的風險持續期限不匹配。爲此,監管部門對績效發放作出了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要求。例如,承擔重大風險和風險管控職責的人員,其績效薪酬的40%以上需要延期支付,延期支付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年。這麼做的核心目的是,讓薪酬水平與風險成本調整後的經營業績相適應,讓薪酬激勵與金融機構的持續能力建設相兼顧。

“反向討薪”有助於防範員工的激進經營行爲、違法違規行爲。如果沒有“反向討薪”規定,部分員工可能滋生“賺一筆就跑”的歪主意,心想“先把錢拿到手,隨後辭職,即便後續風險暴露,也與我無關”。歷史教訓並不遙遠。早年間,由於激勵約束規則不健全、落地執行不到位,部分中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屢現激進經營、違法違規行爲,損公肥私,引發重大金融風險,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到頭來還是由公衆買單。

“反向討薪”有助於規範公司治理,將員工的當期利益與集體的長遠利益綁定,確保金融機構穩健經營、可持續發展。公司治理的關鍵環節之一,是避免管理層追逐個人利益、偏離股東價值最大化目標。如何做?發揮績效薪酬的指揮棒作用,通過長期激勵,將管理層利益與股東利益綁定。若薪酬設計重短期、輕長遠,只看量的增長、忽視質的穩健,極易誘發員工的短視逐利行爲,當期與長期失衡,收益與風險錯配。

但需注意,隨着“反向討薪”制度逐步落地,相關勞動爭議也日漸增多。爭議的焦點在於,如何認定員工職責內的風險損失事實。接下來,金融機構應堅持兩手抓,既要貫徹落實薪酬監管的相關規定,建立、完善績效薪酬追索扣回、薪酬延期支付相關機制,也要規範內控管理機制,明晰風險認定標準,明標準、嚴要求、鐵執行,更好地約束、激勵員工,更好地統籌當下與長遠、發展與安全,更有力地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作者:郭子源)

原標題:如何看待金融機構“反向討薪”

編輯:楊虹    責編:吳忠蘭    審覈:馮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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