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近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發佈了《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及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情況通報》,通報了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下統稱“保險公司”)開展投資管理能力建設的最新情況。

2020年10月,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爲進一步推進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原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優化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取消投資管理能力的備案管理,將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調整爲“公司自評估、信息披露和持續監管相結合”,並明確協會承擔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職責。

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能力包括信用風險管理、股票投資、股權投資、不動產投資和衍生品運用管理五項能力。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國共有117家保險公司具備各類投資管理能力合計266項,其中有97項能力爲《關於優化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印發後保險公司通過自評估和信息披露方式取得。從投資管理能力數量看,具備5項投資管理能力的保險公司共有1家,具備4項投資管理能力的共有16家,具備3項投資管理能力的共有25家,具備2項投資管理能力的共有47家,具備1項投資管理能力的共有28家。從投資管理能力類型看,具備股權投資管理能力的保險公司最多,具備信用風險管理能力的次之。

下一步,協會將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在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的指導下,在保險資金運用領域有效發揮服務行業、輔助監管作用,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強會員交流和政策宣導,積極引導保險公司紮實推進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及自評估工作,全面壓實保險公司主體責任,強化保險公司“成熟一項、披露一項”和“一次通過”意識。

二是強化協會自律職能,督導保險公司持續加強投資管理能力建設,保險公司應掌握所具備的各項投資管理能力的持續性達標及合規情況,確保持續符合投資管理能力各項監管標準。

三是推動保險公司進一步重視和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工作,將保險公司是否具備良好的資產負債管理作爲能否持續滿足股權投資管理能力、不動產投資管理能力和衍生品運用管理能力監管要求的必要審慎條件。

附件:《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及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情況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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