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施行的修訂後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主要將PPP新機制相關內容納入,重點解決民營企業入場難、政府履約誠信低等問題。

涉及萬億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又一重磅新規來了。

4月8日,國家發改委公開了修訂後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全文約1萬字重新明確了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內涵外延、特許經營協議訂立、履行、變更和終止、監督管理、爭議解決、法律責任等,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而與2015年老《辦法》相比,此次修訂後的新《辦法》增加不少新內容,核心將PPP新機制相關內容納入,以進一步規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解決民營企業入場難、政府履約誠信低等突出問題,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國家發改委法規司負責同志答記者問時稱,本次修訂對標《關於規範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下稱《PPP新機制指導意見》)(國辦函〔2023〕115號)改革要求,對特許經營領域突出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進一步強化制度執行效力。

所謂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採用公開競爭方式依法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爲特許經營者,通過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和風險分擔,約定其在一定期限和範圍內投資建設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並獲得收益,提供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

修訂後新《辦法》明確了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基於使用者付費的PPP模式。而去年《PPP新機制指導意見》一大核心變化,就是明確未來PPP模式全部採用特許經營模式,聚焦使用者付費項目,這也使得修訂後的《辦法》成爲規範未來PPP項目這一萬億級市場的關鍵,備受市場關注。

國務院上述PPP新機制相關內容不少都寫入修訂後的《辦法》中。比如,第六條明確,不因採取特許經營而額外新增地方財政未來支出責任。這主要是爲了嚴控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尤其是防止一些地方借PPP模式違規舉債形成隱性債務,增強財政可持續性。

進一步破除民營企業參與特許經營項目壁壘,激發民間投資活力是此次修訂後《辦法》的一大亮點。

國家發改委法規司負責同志稱,在《辦法》修訂過程中,我們通過座談調研、徵求意見等多種方式聽取了有關經營主體意見,並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其中着力解決民營企業入場難的問題。

“《辦法》將促進民間投資作爲立法目的在總則中予以明確,新增政府和社會資本共擔風險作爲基本原則,要求必須以公開競爭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杜絕以單一來源採購、直接委託等方式規避競爭。專設鼓勵民營企業參與特許經營條款,不同所有制企業融資同等待遇等金融支持措施,加大對民營企業支持力度。”上述負責人說。

爲了進一步鼓勵民間資本參與,修訂後《辦法》還有相關支持舉措。

比如明確特許經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40年,投資規模大、回報週期長的特許經營項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這有利於降低特許經營期限內項目年度回報率要求,從而讓更多項目能夠按照新機制採用特許經營模式推進。另外,《辦法》還明確,特許經營者改善經營管理和改進技術獲得的收益歸其所有。

社會資本參與PPP項目另一大痛點,是一些地方政府履約環節不盡誠信。而上述發改委法規司負責人稱,此次修訂後的《辦法》着力解決政府履約誠信低的問題。

比如,完善支付管理制度,明確政府統一代收用戶付費項目屬於使用者付費項目,政府應當專款專用,定期向特許經營者支付,杜絕拖欠。而對截留、挪用特許經營項目用戶付費款額導致未能按特許經營協議約定向特許經營者支付服務費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另外,此次修訂後的《辦法》還着力解決項目實施不規範的問題。

比如,進一步明確特許經營項目範圍,商業特許經營項目和不涉及產權移交的公建民營、公辦民營不屬於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禁止地方政府借特許經營名義新設行政許可並收費,杜絕“天價特許經營轉讓費”現象,迴歸特許經營項目公益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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