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魏官紅    每經編輯 文多    

4月12日,北交所官網披露了《北京證券交易所就修訂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審覈規則等業務規則公開徵求意見答記者問》。其中提到,4月12日,北交所就6項配套業務規則向市場公開徵求意見,北交所相關負責人就有關情況答記者問。

北交所方面表示,按照相關政策文件要求,北交所修訂了《公發審覈規則》《重組審覈規則》《兩委管理細則》,着力進一步壓實各方責任:

一是發行人等的申報責任。其中,爲了督促保薦機構、發行人等更加重視申報質量,防治“帶病申報”“闖關申報”,擬將保薦機構12個月內兩次不予受理後再次申報的間隔期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針對發行人“一查即撤”“一督即撤”增設6個月的申報間隔期。

二是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責任。其中,落實“申報即擔責”要求,強化現場督導,擬明確現場督導爲審覈主要手段之一。

三是交易所的審覈主體責任。

北交所方面表示,北交所現行強制退市制度設置了交易類、財務類、規範類、重大違法類四類標準,本次《上市規則》修訂聚焦退市制度完善,對四大類退市指標進行了修改,並同步調整了配套的信息披露、停牌等安排。

一是交易類強制退市方面。新增成交量退市指標,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將被強制退市。

二是財務類強制退市方面。明確財務類指標全部交叉適用,即公司被實施財務類強制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觸及相關財務類指標任一情形的,將被強制退市。在認定營業收入金額時要求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虧損考察維度中增加利潤總額爲負情形。在撤銷退市風險警示條件中,增加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爲標準無保留意見的要求。

三是規範類強制退市方面。爲嚴厲打擊資金佔用行爲,督促企業完善內部治理,新增控股股東資金佔用、內控非標審計意見、控制權無序爭奪等三項退市情形。

四是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方面。爲出清大額造假、連續多年造假公司,新增規定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利潤總額、淨利潤等主要財務指標任一年度虛假記載金額達到2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年度披露的相應科目金額的30%,或主要財務指標連續2年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3億元以上且超過該2年披露的相應科目合計金額的20%,或主要財務指標連續3年存在虛假記載的,將予以強制退市。

此外,爲配合退市指標修改,在公司治理部分增加內部控制評價和審計報告要求,同步調整業績快報和業績預告披露要求。

另外,北交所對《減持指引》進行了修訂,主要優化調整內容包括:

一是落實防範“繞道減持”要求。新增離婚、法人或非法人終止、分立等方式減持後相關方持續共同遵守減持限制;明確司法強制執行、融資融券違規處置、贈與等繼續遵守減持規定;要求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大宗交易減持股份的,受讓方在受讓6個月內不得減持受讓股份;禁止大股東、董監高融券賣出,禁止限售股融券賣出。

二是強化實控人、大股東、董事會祕書責任。要求上市公司實控人、大股東規範、理性、有序實施減持,充分關注上市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要求上市公司董祕每季度檢查股東減持情況,發現違法違規的及時報告。

三是取消過程性披露要求。刪除時間過半、計劃過半的過程性披露要求,減少與權益變動披露的重疊,避免重複披露及過程性信息披露過多等問題。

四是規定敏感期交易限制。年報、半年報敏感期由30日改爲15日,季報、業績預告、業績快報敏感期由10日改爲5日。刪除控股股東、實控人敏感期限制。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211300009287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