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審覈規則新修訂來了。

4月12日,爲嚴把IPO“入口關”,從源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深滬交易所對《股票發行上市審覈規則》進行修訂完善,旨在從審覈機制、流程上加強保障,進一步壓緊壓實各方責任。

根據券商中國記者梳理,此次修訂進一步壓實發行人及“關鍵少數”、中介機構的責任,突出強調發行人要準確真實反映企業經營能力;“關鍵少數”要完善公司治理和內控制度;中介機構要充分運用現場覈驗等方式,確保財務數據符合真實經營情況。

值得一提的是,深滬交易所還嚴格申報間隔期要求,其中新增規定對於“一查即撤”“一督即撤”的項目,要在監管層決定終止之日起6個月後,才能重新申報IPO,避免“帶病”多次申報。

從信披質量與規範性運作,壓實發行人責任

根據4月12日深滬交易所發佈的股票發行上市審覈規則徵求意見稿,監管層壓緊發行人及“關鍵少數”責任。

相比已有規則,此次徵求意見稿新增強調發行人要“準確真實反映企業經營能力”。根據徵求意見稿,發行人應當誠實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準確真實反映企業經營能力,充分揭示當前及未來可預見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直接和間接風險,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同時,在信息披露審覈中,交易所也會重點關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內容是否準確真實反映企業經營能力。

在強化擬上市企業規範性運作方面,此次徵求意見稿新增要求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關鍵少數”應當增強誠信自律法治意識,完善公司治理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按規定接受內部控制審計。

“一督即撤”項目半年後纔可再次申報

此次修訂另一大看點在於,深滬兩地交易所對再次申報IPO的間隔期,提高要求。

根據徵求意見稿,保薦機構報送的IPO申請在一年內累計2次被同一交易所不予受理的,自第二次收到交易所相關文件之日起6個月後,方可向同一交易所再次申報。根據已有規則,間隔期爲3個月,修訂後明顯拉長。

同時,徵求意見稿還新增“一查即撤”“一督即撤”,可能存在“帶病闖關”企業的申報間隔期規定。

券商中國記者瞭解到,往年確有少數IPO項目在首次申報時因被現場督導而迅速撤材料,然後在短時間內“二戰”IPO,結果在第二次現場檢查中被發現存在多個問題。這就意味着,前次申報被監管層注意到的問題,可能沒有得到充分整改。

有投行人士認爲,上述這類二次申報項目存在“帶病闖關”情況,因此在後來交易所對二次申報企業給予更多關注,比如導致前次IPO申報撤否的相關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如果涉及現場檢查或現場督導的,交易所會重點關注檢查或督導時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如今,徵求意見稿新增明確上述情形的間隔期。具體來看,發行人或者保薦機構收到現場檢查、現場督導通知後,撤回發行上市申請或者撤銷保薦,交易所作出終止決定或者證監會作出終止註冊決定的,自決定作出之日起6個月後,發行人方可再次向交易所提交發行上市申請。

中介機構若配合從事違規行爲將被嚴懲

股票發行上市審覈規則徵求意見稿還壓實中介機構的責任,把防範財務造假、欺詐發行擺在發行審覈更加突出的位置。

徵求意見稿新增明確,保薦人應當從投資者利益出發,健全內部決策和責任機制,嚴格遵守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範的要求,充分了解發行人經營情況、風險和發展前景,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爲導向,嚴格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充分運用資金流水覈查、客戶供應商穿透覈查、現場覈驗等方式,對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慎覈查,確保財務數據符合真實的經營情況,切實防範財務造假。

同時,徵求意見稿強化自律監管手段,增加中介機構組織、指使、配合發行人從事違規行爲的處分依據。若出現中介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員指使或配合發行人違規情況,交易所將視情節輕重,給予3個月至3年內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紀律處分。

豐富審覈從嚴把關具體措施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有多個看點,主要在板塊定位、現場督導範圍、終止情形等方面進一步新增明確。

一是完善終止審覈情形。徵求意見稿新增提出,發行人若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者板塊定位,交易所可以不經上市委員會審議,直接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覈的決定。

二是拓展現場督導適用範圍。徵求意見稿明確交易所可通過抽取一定比例的方式對相關中介機構的執業質量進行現場督導;明確發生重大會後事項的情況下,交易所可以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督導。

三是進一步明確發行人、保薦人對主板定位進行評估、判斷的具體要求。具體而言,發行人申請主板上市的,應當結合主板定位,就主營業務所屬行業內發行人是否具有較高地位,經營規模在同行業排名是否靠前,主營業務密切相關的核心技術和工藝是否相對成熟、符合行業趨勢、能夠促進穩定經營和轉型升級等事項,進行審慎評估。

責編:楊喻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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