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黃宗彥    每經編輯 文多    

綠色金融領域迎來重磅政策。近日,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生態環境部、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等七部門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指導意見》答記者問時表示:《指導意見》的主要目標是,未來5年,國際領先的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體系基本構建;到2035年,各類經濟金融綠色低碳政策協同高效推進,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標準體系和政策支持體系更加成熟,資源配置、風險管理和市場定價功能得到更好發揮。

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ESG中心聯合主任包婕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指導意見》的發佈強調了金融在支持低碳減排中的重要作用,將進一步推動我國綠色金融體系的低碳轉型,爲金融機構做好綠色金融大文章提供明確指引。她還表示,當前我國綠色金融統一標準尚未完善,仍有很多金融工具缺乏使其支持綠色低碳產業的指導標準。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指導意見》強調了優化綠色金融標準體系和強化環境信息披露。對此,普華永道中國ESG可持續發展市場主管合夥人倪清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良好的環境信息披露可以引導資源流向綠色地毯領域,並有助於降低市場信息不對稱性,防範“漂綠”風險。

多舉措推進 優化標準體系

《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優化綠色金融標準體系。具體來說,《指導意見》提出推動金融系統逐步開展碳覈算。這要求金融機構需要建立健全碳覈算方法和數據庫,提升碳覈算的規範性、權威性和透明度,並制定出臺統一的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碳覈算標準。同時,指導意見鼓勵金融機構和企業運用大數據、金融科技等技術手段爲碳覈算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同時,指導意見還強調了持續完善綠色金融標準體系的重要性。具體包括制定統一的綠色金融標準體系,持續優化我國綠色債券標準,進一步完善綠色信貸標準體系等方面。

包婕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指導意見》的發佈強調了金融在支持低碳減排中的重要作用,將進一步推動我國綠色金融體系的低碳轉型,爲金融機構做好綠色金融大文章提供明確指引。

需要正視的是,當前我國綠色金融還面臨一些挑戰。比如,《指導意見》中強調的“建立健全綠色保險標準”“研究制定綠色股票標準,統一綠色股票業務規則”等。

包婕分析道,當前我國綠色金融統一標準尚未建立完善和全面,仍有很多金融工具缺乏使其支持綠色低碳產業的指導標準。同時,早期的綠色金融標準更多聚焦綠色環保領域,而對低碳領域相對缺乏引導。

“因此,在今年新修訂的《綠色低碳轉型產業指導目錄(2024年版)》中,我們看到一些新興綠色低碳轉型重點產業也被納入其中。這也是其他綠色金融標準需要不斷去完善的方向。”包婕表示。

綠色金融標準也面臨着與國際標準兼容的問題。在包婕看來,我國監管一直高度關注國際可持續與綠色標準發展,也持續在推動例如中歐《可持續金融共同分類目錄》等工作。她表示:整體而言,全球各國可持續或綠色金融工作都在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下開展,從目的來看具有長久一致性,在全球標準兼容性上可參照目前已推動的共同分類目錄工作的實踐經驗,共同探索標準的兼容性。

提高透明度 強化環境信披

此外,《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環境信息披露同樣在《指導意見》中被賦予了重要地位。那麼,環境信披對於綠色金融領域的發展有什麼影響?相關機構如何通過提高披露質量來促進綠色金融產品的市場發展?

倪清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良好的環境信息披露可以產生明確的社會投資方向信號,引導資源流向綠色低碳領域,激勵綠色前沿技術創新發展,促進各利益相關方選擇綠色低碳的商業模式。此外,真實準確的環境信息披露有助於降低信息的不對稱性,提高市場透明度,防範“漂綠”風險,幫助金融機構更準確地把控風險,促進綠色投資。

在倪清看來,綠色金融產品市場的健康發展需要企業和金融機構雙方優化信息披露質量。倪清舉例說,比如參照國際可持續準則理事會(ISSB)發佈的首批兩份準則中的披露要求,從“戰略”“治理”“風險管理”“指標和目標”四大維度開展可持續信息披露。此外,金融機構還可參考行業指南(如國際碳覈算金融聯盟制定的融資碳排放覈算方法與標準)披露投融資活動碳排放信息,覈算投融資活動的碳排放數據,並據此開發創新金融產品,支持實體企業綠色低碳轉型。

“這既有助於金融機構把握投融資標的碳排放情況,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政策,也有助於金融機構瞭解投融資標的的碳減排情況,利用氣候投融資政策創新服務產品,引導和促進更多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發展方向的領域。”倪清分析稱。

包婕認爲,在環境信息披露中,金融機構通過對環境風險量化分析,將環境風險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這有助於提高銀行機構對氣候和環境風險識別與預警能力,以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爲投融資項目經濟效益提供支持與保障。

增強流動性 優化定價機制

在市場應用方面,《指導意見》提出要推進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與推進綠色金融改革創新。

在推進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面,依據碳市場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將開展碳排放權的登記、交易、結算活動,加強碳排放覈算、報告與覈查。同時,《指導意見》提出要研究豐富與碳排放權掛鉤的金融產品及交易方式,逐步擴大適合我國碳市場發展的交易主體範圍,增強碳市場流動性,優化碳市場定價機制。

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日前披露的數據顯示,截至4月11日,全國碳市場碳排放配額累計成交量4.52億噸,累計成交額爲257.81億元。

倪清認爲,碳排放權交易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解決碳排放問題最有效率的方式之一。不過,有效的碳市場需要充分發揮資源配置作用,真實反映企業碳減排成本,才能夠有效促進碳減排投資,幫助全社會實現低成本、高效率減排。

“此外,借鑑國際經驗,多元化市場參與方和碳交易品種,碳資產證券化和指數化的碳交易產品等,可以提高企業和投資者參與碳市場的積極性,加快碳市場資本要素流動,增加市場活躍度,促使企業和投資機構開展低碳減排行動和綠色低碳投資。”倪清進一步表示。

不容忽視的是,在創新金融產品的同時,也需要防範新產品帶來的市場風險。

對此,包婕認爲:一方面,綠色金融產品的相關標準仍需持續完善和健全,從監管端加強對各類綠色金融產品的監管,加強市場規範性;另一方面,對當前缺乏相關標準的創新型綠色金融產品,需採用科學有效的方法進行開發,明確產品的綠色投資效應,且保證產品信息的透明度,從而避免投資者和產品信息的不對稱性,加大產品投資風險。

值得一提的是,作爲碳金融衍生品發展的重要平臺以及碳交易市場的重要補充,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項目對於推動碳市場的多樣化具有積極作用。隨着CCER項目的重啓,預計將吸引更多金融資本投向可再生能源等創新技術領域,從而爲綠色金融市場的擴張提供動力。

在倪清看來,CCER重啓後需要有更多的行業和技術類別參與,從而對各行業的低碳減排與綠色投資形成激勵,創造新的低碳投資發展機遇。此前,國際自願碳市場誠信委員會(ICVCM)提出了一套涵蓋十項標準的“核心碳原則”,旨在提升自願碳市場的透明度,指導買家辨識高質量的碳信用。CCER可以爭取與ICVCM等國際機制在標準上形成互認,爲全球投資者參與中國CCER項目構建通道,以吸引更多國際資金參與、支持中國“雙碳”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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