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北京證監局發佈了對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北京證監局指出,經查,銀河證券存在開展場外期權及股票質押業務不審慎,對從業人員及其配偶、利害關係人投資行爲監控不到位的情況,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實施合規管理,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第三條的規定。

同時,北京證監局另一份罰單顯示,羅黎明作爲時任分管上述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存在開展股票質押業務不審慎的情況負有責任,因此也對其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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