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的意见共9个部分,被市场俗称为资本市场第三个“国九条”。

新三板评论发现,“坚持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和北交所错位发展”是全部意见中直接点名北交所的一句,是对北交所市场定位的直接阐述。

“错位发展”首先体现在上市标准上,新“国九条”第二条中强调“提高主板、创业板上市标准,完善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标准”,北交所的上市标准继续维持不变。沪深上市标准的提高为北交所腾挪出来了更大的空间和更多的潜力,北交所可以为更广大的创新型优质中小企业提供更广阔的上市舞台。

“错位发展”其次体现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承上启下”,新“国九条”第八条中强调“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坚持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和北交所错位发展,深化新三板改革”。

“启下”是指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向北交所层层递进的上市路径已获得企业和巿场的广泛认可。4月11日,全国股转发布今年第二批共计52家拟调入创新层挂牌公司名单。根据资料显示,新晋创新层公司均为新三板的头部优质企业,其中90%的公司满足北交所上市财务条件,69%的公司已启动或进入北交所辅导工作,58%的公司为最近一年挂牌的公司,北交所后备军的“蓄水池”日益丰满,北交所对新三板的龙头撬动和反哺作用日渐明显。

“承上”主要是指北交所向沪深两市的转板,随着沪深最新上市标准的明确,春节前关于转板机制的优化可能会随之落地,北交所的转板终见曙光。

同日晚,北交所对照新“国九条”政策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研究评估交易所层面的细化落实措施,针对性完善了公开发行并上市、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减持、分红、退市等制度安排,修订了6项配套配套业务规则,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新三板评论重点整理出以下16条优化完善之处,供大家参考:

1、“发行人或者保荐机构收到现场检查、现场督导通知后,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撤销保荐”,即对发行人“一查即撤”“一督即撤”现象增设6个月的申报间隔期。

2、证监会在同步关注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交所定位时,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北交所定位的,本所依据证监会意见直接作出终止审核决定。

3、发行人以挂牌尚未满十二个月为由申请中止审核并经本所同意的,中止审核可以超过三个月, 发行人应当在不晚于挂牌满十二个月后的一个月内就该情形提交恢复审核申请,这是为直联机制作出的差异化安排。

4、交易类强制退市方面新增成交量退市指标,“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 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 100 万股”将被强制退市,杜绝交易低迷化。

5、新增“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 2 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 2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将被强制退市。

6、新增“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将被强制退市。

7、新增规定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相应科目金额的30%,或主要财务指标连续2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相应科目合计金额的20%,或主要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的,将予以强制退市,这与沪深交易所实现取齐。

8、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直接转入全国股转系统退市板块即老三板,也与沪深交易所看齐。

9、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不符合上市公司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可以持有或者依规卖出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被吸收合并公司股东不符 合吸收合并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可以持有或者依规 卖出所获得的吸收合并公司的股份’。

10、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可以与特定对象约定转股期、利率及付息方式、赎回、回售、转股价格向上修正等条款,但转股期起始日距离本次发行结束之 日不得少于六个月”,强化可转债作为支付工具的可操作性。

11、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 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受让方在受让后 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12、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股东持有的股份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不得融券卖出。

13、年报、半年报敏感期由30日改为15日,季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敏感期由10日改为5日。

14、“上市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删除审议定期报告同时审议权益分派方案的要求,便利公司增加分红频次。明确 “上市公司实施中期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 可以不经审计。”

15、上市公司披露高比例送转股份(以下简称高送转)方案,股份 送转比例应当与业绩增长相匹配,不得利用高送转方案配合股 东减持或限售股解禁,不得利用高送转方案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16、完善程序化交易异常交易监测监控标准,强化高频交易投资者管理。对申报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实施重点监管,对流量费等相关费用作出差异化安排,适当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增收其他费用。

新三板评论认为,北交所发布的6项相关配套规则征询意见稿是贯彻国务院新国9条的指示精神,落实证监会推动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的具体举措,全面改革优化了北交所全业务链,健全北交所基础性制度,推动北交所高质量发展。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新三板评论”(ID:neeq333),作者:周运南,36氪经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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