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出臺的意見共9個部分,被市場俗稱爲資本市場第三個“國九條”。

新三板評論發現,“堅持主板、科創板、創業板和北交所錯位發展”是全部意見中直接點名北交所的一句,是對北交所市場定位的直接闡述。

“錯位發展”首先體現在上市標準上,新“國九條”第二條中強調“提高主板、創業板上市標準,完善科創板科創屬性評價標準”,北交所的上市標準繼續維持不變。滬深上市標準的提高爲北交所騰挪出來了更大的空間和更多的潛力,北交所可以爲更廣大的創新型優質中小企業提供更廣闊的上市舞臺。

“錯位發展”其次體現在多層次資本市場中的“承上啓下”,新“國九條”第八條中強調“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堅持主板、科創板、創業板和北交所錯位發展,深化新三板改革”。

“啓下”是指新三板基礎層、創新層向北交所層層遞進的上市路徑已獲得企業和巿場的廣泛認可。4月11日,全國股轉發布今年第二批共計52家擬調入創新層掛牌公司名單。根據資料顯示,新晉創新層公司均爲新三板的頭部優質企業,其中90%的公司滿足北交所上市財務條件,69%的公司已啓動或進入北交所輔導工作,58%的公司爲最近一年掛牌的公司,北交所後備軍的“蓄水池”日益豐滿,北交所對新三板的龍頭撬動和反哺作用日漸明顯。

“承上”主要是指北交所向滬深兩市的轉板,隨着滬深最新上市標準的明確,春節前關於轉板機制的優化可能會隨之落地,北交所的轉板終見曙光。

同日晚,北交所對照新“國九條”政策文件提出的各項要求,研究評估交易所層面的細化落實措施,針對性完善了公開發行並上市、重大資產重組、股份減持、分紅、退市等制度安排,修訂了6項配套配套業務規則,並向市場公開徵求意見。

新三板評論重點整理出以下16條優化完善之處,供大家參考:

1、“發行人或者保薦機構收到現場檢查、現場督導通知後,撤回發行上市申請或者撤銷保薦”,即對發行人“一查即撤”“一督即撤”現象增設6個月的申報間隔期。

2、證監會在同步關注發行人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北交所定位時,認爲發行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者北交所定位的,本所依據證監會意見直接作出終止審覈決定。

3、發行人以掛牌尚未滿十二個月爲由申請中止審覈並經本所同意的,中止審覈可以超過三個月, 發行人應當在不晚於掛牌滿十二個月後的一個月內就該情形提交恢復審覈申請,這是爲直聯機制作出的差異化安排。

4、交易類強制退市方面新增成交量退市指標,“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 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 100 萬股”將被強制退市,杜絕交易低迷化。

5、新增“公司被控股股東(無控股股東,則爲第一大股東)及其關聯人非經營性佔用資金餘額達 2 億元以上或者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的 30%以上,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內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 2個月內仍未完成整改” 將被強制退市。

6、新增“公司連續兩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或者未按照規定披露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將被強制退市。

7、新增規定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利潤總額、淨利潤等主要財務指標任一年度虛假記載金額達到2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年度披露的相應科目金額的30%,或主要財務指標連續2年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3億元以上且超過該2年披露的相應科目合計金額的20%,或主要財務指標連續3年存在虛假記載的,將予以強制退市,這與滬深交易所實現取齊。

8、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直接轉入全國股轉系統退市板塊即老三板,也與滬深交易所看齊。

9、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交易對方不符合上市公司投 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的,可以持有或者依規賣出所獲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換股吸收合併,被吸收合併公司股東不符 合吸收合併公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的,可以持有或者依規 賣出所獲得的吸收合併公司的股份’。

10、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購買資產,“可以與特定對象約定轉股期、利率及付息方式、贖回、回售、轉股價格向上修正等條款,但轉股期起始日距離本次發行結束之 日不得少於六個月”,強化可轉債作爲支付工具的可操作性。

11、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或協議轉讓方式 減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受讓方在受讓後 6個月內,不得減持其所受讓的股份。

12、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不得融券賣出本公司股份。 股東持有的股份在限制轉讓期限內的,不得融券賣出。

13、年報、半年報敏感期由30日改爲15日,季報、業績預告、業績快報敏感期由10日改爲5日。

14、“上市公司具備現金分紅條件的,應當優先採用現金分紅進行利潤分配”。刪除審議定期報告同時審議權益分派方案的要求,便利公司增加分紅頻次。明確 “上市公司實施中期分紅,且不送紅股或者不以公積金轉增股本的,半年度、季度財務報告 可以不經審計。”

15、上市公司披露高比例送轉股份(以下簡稱高送轉)方案,股份 送轉比例應當與業績增長相匹配,不得利用高送轉方案配合股 東減持或限售股解禁,不得利用高送轉方案從事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爲。

16、完善程序化交易異常交易監測監控標準,強化高頻交易投資者管理。對申報筆數、頻率達到一定標準的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實施重點監管,對流量費等相關費用作出差異化安排,適當提高現有收費標準或者增收其他費用。

新三板評論認爲,北交所發佈的6項相關配套規則徵詢意見稿是貫徹國務院新國9條的指示精神,落實證監會推動資本市場“1+N”政策體系的具體舉措,全面改革優化了北交所全業務鏈,健全北交所基礎性制度,推動北交所高質量發展。

本文來自微信公衆號“新三板評論”(ID:neeq333),作者:周運南,36氪經授權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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