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人民法院報

本報訊 (見習記者 劉熠博 通訊員 梁雅婷 文 鵬)近日,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件。70多歲的李某、張某夫婦二人將孫子小李訴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銷與小李的房屋贈與協議,並返還贈與的房屋。法院經審理,判決撤銷李某、張某與小李之間的贈與合同;小李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李某、張某贈與的房屋,並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我國自古有“隔代親”的傳統,爺爺奶奶等作爲長輩,將房屋贈與孫子、孫女已是屢見不鮮,爲何法院會作出這樣的判決呢?

2018年,李某、張某之子大李因腦梗留下後遺症,生活不能自理,其妻程某經常與其發生矛盾,後大李回到李某、張某住所養病並居住至今,由李某夫婦照顧兒子的生活起居。爲了緩解兒子一家人的矛盾,2020年8月,李某、張某以贈與的方式將唯一住房無償地贈與時年13歲的孫子小李,雙方簽訂了《贈與協議》,並在鄧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完成備案和不動產變更登記手續。

2021年,李某夫婦先後身患腦梗、心臟病等多種疾病,李某留下耳聾、癡呆等後遺症,生活全靠71歲的張某賣廢品維持。而爲了讓李某夫婦搬離贈與的房屋,程某和小李多次到李某夫婦住所內吵鬧、打砸,對李某夫婦進行侮辱性謾罵,還造成部分財物受損,導致多次報警。其中一次,程某被鄧州市公安局以故意損毀財物予以行政拘留。無奈之下,李某夫婦將小李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贈與協議。

法院審理後認爲,本案系贈與合同糾紛,爭議焦點爲:案涉房屋贈與合同應否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中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本案中,李某夫婦均年事已高,且患有多種疾病,其子大李近年因患腦梗行動不便及與妻子發生矛盾等原因,由李某夫婦照顧其生活起居。

李某夫婦2020年將案涉房屋贈與孫子小李,系基於緩和大李家庭矛盾的目的。雖然小李對李某夫婦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贈與合同中也未針對小李約定合同義務,但小李作爲晚輩,理應發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給予行動上的關心和情感上的溫暖,但小李不僅未能體諒祖父母的良苦用心,反而和其母親多次到祖父母住所內吵鬧、打砸,造成部分財物受損。李某夫婦不僅經濟上遭受損失,小李及其母親的行爲更是對李某夫婦精神上造成嚴重傷害,已經嚴重侵害了贈與人的合法權益。李某夫婦要求撤銷房屋贈與符合情理和法律規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小李不服提起上訴。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另李某夫婦一、二審時均表示,若小李以後能悔改,願意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再將房屋贈與小李。

法官說法

近年來,長輩與子輩或孫輩關於房產的糾紛案件呈多發趨勢。不少老人會選擇繞過子女,把自己的財產特別是房產直接贈送給孫輩,作爲一種親情的延續。但在現實生活中,孫輩得到房產後因生活瑣事將老人“掃地出門”的現象卻時有發生,老人的居住養老問題頻發。民法典雖然爲老人通過法律途徑要回贈與的房產提供了依據,但法院也需結合具體案情進行認定。

那在“祖傳孫”的過程中,老人如何做才能平衡自己的財產權益和親情呢?一是老人不能因“家醜不可外揚”而選擇忍氣吞聲,應該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二是可以在處理房產時爲自己設立居住權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三是晚輩要自覺傳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感念父母養育之恩、感念長輩關愛之情,養成孝敬父母、孝敬長輩的良好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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