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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博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鴻博股份,證券代碼:002229)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鴻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4]15 號)》

公告稱,鴻博股份有限公司於2024年1月11日披露2023年度業績預告,預計2023年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以下簡稱淨利潤)爲盈利3,740萬元至5,610萬元,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以下簡稱扣非淨利潤)爲盈利2,840萬元至4,260萬元。2024年4月13日,公司披露業績預告修正公告,因設備銷售收入原入賬時間未得到審計機構認同,預計2023年淨利潤更正爲虧損5,000萬元至5,800萬元,扣非淨利潤爲虧損 6,500萬元至7,500萬元。鴻博股份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羅建欣律師表示:

依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最新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爲虛假陳述。賠償範圍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

目前,羅建欣律師正在代理鴻博股份受損投資者索賠訴訟工作,索賠條件暫定爲:2024-01-11到2024-04-12之間買入股票,且在2024-04-13收盤時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或可向公司索賠,索賠條件最終以法院認定爲準。羅律師提醒,此案件訴訟時效爲3年,訴訟時效經過後起訴,投資者會喪失勝訴權。投資者需準備索賠材料清單:(鴻博股份維權入口)

1、股票交易記錄(或對賬單);

2、證券賬戶證明材料;

3、身份證正反面複印件。

羅建欣律師聲明:(羅建欣律師專欄)

1、上述提示索賠條件、賠付對象及範圍等僅供參考,最終以法院生效的判決認定爲準。

2、律師費爲風險代理,在投資者實際獲賠後再支付。

(本文由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羅建欣律師供稿,不代表新浪財經的立場。羅建欣律師,系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金橋證券訴訟業務中心創始人、主任,廣州仲裁委仲裁員,廣州市律師協會證券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執業二十餘年。羅律師擁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證書,且系資深股民,已組建專業證券訴訟團隊,業務包括上市公司證券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股權糾紛、證券刑事犯罪維權及辯護,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大量證券維權案件,維權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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