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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鸿博股份,证券代码:002229)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 号)》

公告称,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3,740万元至5,61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盈利2,840万元至4,260万元。2024年4月13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因设备销售收入原入账时间未得到审计机构认同,预计2023年净利润更正为亏损5,000万元至5,800万元,扣非净利润为亏损 6,500万元至7,500万元。鸿博股份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罗建欣律师表示:

依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目前,罗建欣律师正在代理鸿博股份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暂定为:2024-01-11到2024-04-12之间买入股票,且在2024-04-13收盘时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可向公司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罗律师提醒,此案件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经过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投资者需准备索赔材料清单:(鸿博股份维权入口)

1、股票交易记录(或对账单);

2、证券账户证明材料;

3、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罗建欣律师声明:(罗建欣律师专栏)

1、上述提示索赔条件、赔付对象及范围等仅供参考,最终以法院生效的判决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罗建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罗建欣律师,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桥证券诉讼业务中心创始人、主任,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州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二十余年。罗律师拥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证书,且系资深股民,已组建专业证券诉讼团队,业务包括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股权纠纷、证券刑事犯罪维权及辩护,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大量证券维权案件,维权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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