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镇江日报

本报讯(陈怡 翟进)4月10日,记者从丹徒法院获悉,该院刚刚调处一起涉及“上门女婿”工伤身亡的继承纠纷。

据法官介绍,2021年9月,张某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死亡。后其父母和妻女获得工亡赔偿等140万元,并达成了一致分配方案:赔偿款项20万元归张某父母所有,120万元归张某妻女所有。

2022年1月,张某父母与张某妻女进行协商,张某妻子王某承诺赡养张某父母,张某父母则承诺放弃继承涉及张某的遗产,即镇江经开区房产一套、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福特牌小型轿车一辆,镇江公证处据此出具了《公证书》。

看似继承问题已和平解决,可没过多久,张某父母与王某之间因赡养事宜发生纠纷,双方一直协商无果。2023年6月,张某父母以继承纠纷为由将王某母女诉至法院,要求按照70%份额继承张某遗产,包括张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丹徒区高桥镇某小区两套房屋的产权。

丹徒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该案中,王某出示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拟证明案涉两套房屋已于张某生前以80余万元出售,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房款支付方式和明细以及款项去向,且两份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存疑,被告也未能作出客观、合情、合理的说明,法院对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性不予采信。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鉴于该案被继承人张某生前系“入赘”成为女方家庭一员,王某现身患疾病,张某父母已是八旬老人等情况,法院决定采取均等分配遗产方式。

法官表示,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尊老爱幼、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为便于遗产分割,案涉房产酌情折价为80万元,其中40万元属于张某遗产,应由原、被告按照法定继承均等分配。法院本着物尽其用原则,考虑继承人的实际需求,案涉房产权益由继承人王某一人所有,并给付张某父母及王小某三位继承人各10万元。

日前,在承办法官判后进一步释法明理下,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被告王某积极主动向原告张某父母履行了20万元,该继承纠纷妥善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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