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據微信公衆號“寧波發佈”消息,近日,浙江省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印發了《關於調整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相關政策的通知》《寧波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並將於5月1日起實施。

《關於調整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相關政策的通知》提出,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計算不足25萬元的,保底額度按25萬元/戶計算。而現行的保底額度爲15萬元。

同時,《通知》顯示,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對首付比例不作明確要求,以購房合同約定的首付比例及金額爲準。而現行政策爲,如購買商品房期房提取公積金,需提供首付30%以上的憑證。

《通知》明確,職工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後,不能再以同一套住房部分產權買賣爲由,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提取次數由每年一次放寬至可按月提取。

《通知》明確,退休提取住房公積金,男性滿60週歲,女性滿55週歲的,可免予提供退休證明。

另據發佈的《寧波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靈活就業人員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條件與單位繳存職工一致。

《辦法》規定,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年滿16週歲以上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在本市以個體經營、非全日制、新業態等方式靈活就業,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或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員,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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