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青島日報

法律服務

及時履行變更登記義務 避免承擔不必要責任

山東正航律師事務所結合案例作出解析

近期,甲公司新法定代表人孫某來到山東正航律師事務所進行法律諮詢。

孫某系甲公司的新法定代表人,在甲公司準備辦理新法定代表人工商變更登記期間,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代表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某項目合同,該協議書上有甲公司的公章及李某某的簽字,孫某認爲,該協議對於甲公司的後續發展可能存在着一定不利影響。在李某某已不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其代表甲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能否被認定爲無效?山東正航律師事務所主任李秋航及律師張寧作出解析。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對外代表公司意志的機關之一,能夠依法代表公司對外進行民事活動,登記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具有公示效力。基於公示公信原則,當公示的權利狀態與真實的權利狀態不一致時,出於維護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賴利益及保護交易安全的目的,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對外簽訂合同時,雖然已經被停止職務,但因公司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所以其簽訂的合同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一般不能被認定爲無效。結合日常事務,李秋航提醒,公司怠於履行變更登記義務,不僅會侵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會損害公司自身的利益,因此,公司在終止原法定代表人職務時,應及時辦理新法定代表人工商變更登記,避免承擔不必要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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