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譚楚丹

隨着首發(IPO)放緩,併購重組作爲優化資源配置的另一重要工具,重回“聚光燈”下。

證券時報記者注意到,近期,包括證券公司在內越來越多的中介機構發起併購撮合,或召集上市公司、創投機構等研判政策,或開展併購培訓。

多家券商併購業務人士也向記者表示,併購意向和線索確有增加,但實際落地取決於併購交易本身的複雜程度。而整體併購市場能否加速回暖還要看產業發展邏輯、監管政策刺激、二級估值等因素。有投行人士稱,當前併購市場信息魚龍混雜,還有的“端着醋找餃子”。

儘管如此,業內仍然普遍看好今年併購重組發展趨勢。多位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期待更多利好政策落地。

中介機構

忙於撮合資源

據記者不完全統計,過去一週至少有3家券商在不同城市舉辦併購重組論壇或沙龍,各方邀請上市公司、創投機構、政府部門等,圍繞併購重組路徑、出海收購、服務方案等話題展開交流。

一位華北中型券商投行人士表示,過去一週公司面向客戶開展有關併購重組的公開課,講解法規演變與最新動向、審覈要點等。

除券商外,來自其他中介機構、諮詢公司舉辦的併購交流會更是不勝枚舉。併購重組已是資本市場當前熱議的話題之一。

華泰聯合證券相關人士表示,目前市場各方對併購重組反應積極。中金公司投資銀行部全球併購業務負責人陳潔接受證券時報記者採訪時稱,自證監會去年“827新政”出臺後,併購市場逐步升溫,企業對併購的關注度明顯提高,買賣雙方積極性和交易意向活躍度均有實質性提升。

不過,一位華南中小券商投行人士表示,當前併購市場魚龍混雜,中介機構、財務顧問積極性很高,撮合意願很強,更有的簡單粗暴“拉郎配”;上市公司和標的方也人心浮動。該人士也強調,當前看似熱鬧,但據其接觸下來,實際上靠譜的交易並不多。

一家頭部券商併購人士向記者表示,近期併購交易的信息和線索確有增多,但轉化爲交易公告以及後續落地、交割等還需要一定的時間和過程。

併購潮仍待催化因素

從數據上看,併購重組熱度尚未到“火爆”程度。多位受訪人士認爲,併購重組的核心驅動因素來自多方面。

證券時報記者據東方財富Choice數據統計,今年以來(截至4月19日)共有1289家上市公司首次披露併購事件(統計口徑含對外投資、股權拍賣、增資等),不及去年同期的1475家。

中信建投證券董事總經理、投行委併購部負責人張鍾偉此前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併購市場並不會簡單因爲IPO節奏收緊而被動回升,而是隨着國家政策刺激、市場經濟環境變化,跟隨產業發展的邏輯逐步實現復甦。

中金公司陳潔也有相似觀點,認爲併購浪潮與產業發展需求密不可分,產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必然將進入追求質量和效率的整合期。

陳潔還補充談到,監管政策的支持對於併購重組市場的發展也很重要,近年來監管積極推動並激發併購市場活力,例如取消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優化重組上市監管要求,推出重組“小額快速”審覈機制等舉措。此外,併購市場的進一步活躍也需要宏觀環境、貨幣政策、專業人才儲備等外部因素的支持。

除產業發展邏輯、監管刺激政策外,二級市場溫度亦影響着併購交易活躍度。

國金證券投行人士表示,自“827新政”以來,僅從上市公司公告數量與上年同期對比來看,併購市場的活躍度並沒有出現明顯的提升。該人士分析,股市低迷導致上市公司從事重大資產重組的意願不足;潛在標的公司由於估值過高,出售意願較低等。

前述頭部券商併購人士也向記者表示,在上市公司看來,儘管當前市場是估值的相對低點,但不是風險充分釋放的時間點,所以上市公司呈現的收購資產意願比較一般。

機構建言

釋放產業併購活力

新“國九條”發佈後,監管部門未來如何加大併購重組改革力度,活躍併購重組市場,受到各方關注。

4月12日滬深交易所在徵求意見稿中明確加大對重組上市的監管力度,削減“殼資源”價值,同時完善“小額快速”審覈機制,提升審覈效率。

國金證券投行人士建議,未來還可以從五個方面優化制度安排,比如提升對非“重組上市”等產業併購項目審覈的包容性;堅持依法審覈,對併購重組業績承諾要求區別對待;提高審覈效率,優化併購重組日常問詢與審覈問詢;增加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底價彈性;進一步延長髮股類重組項目財務資料有效期。

近期,市場對“監管能否支持反向購買小市值公司”熱烈討論。“併購女王”劉曉丹的創業公司晨壹投資在近期撰文稱,亟需設置更加精細化的監管標準,精準打擊借殼上市,同時釋放產業併購活力。其一,進一步按照交易目的和形式刻畫“借殼”,上下游或同業收購且不涉及上市資產置出的產業併購不再認定爲借殼上市。其二,對於規模較大構成反向收購的產業併購,尊重其商業整合邏輯,合規要求和IPO一致,但商業要求和財務指標,考慮到和存量有協同,應該靈活把握,不宜機械僵化要求。

聯儲證券投行併購團隊也有相似觀點,建議監管部門明確“借殼上市”的“差異性監管紅線”,如果重組標的與上市公司具有產業協同性,則即使該重組標的相關指標規模超過上市公司現有指標的100%,只要符合IPO規定的法定標準應給予放行,否則可認定爲規避IPO監管。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