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合規管理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聘用未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開展相關證券業務;二是多名員工曾存在買賣股票、出借個人證券賬戶的行爲,公司對員工行爲監測監控不到位。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第三條、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公司應引以爲戒,認真查找和整改問題,加強對從業人員行爲管理,切實提升合規管理水平,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4年4月24日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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