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福建日報

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學位質量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就學位法答記者問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26日表決通過學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就學位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獲得學位授予資格需要什麼條件、履行哪些程序?

答:學位法第三章對學位授予資格審批制度作了規定。首先,明確了申請的主體。其次,明確了申請的條件。第三,明確了審批的主體和程序。此外,學位法擴大學位授予單位自主權,把實踐中簡政放權的成果法定化,明確符合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可以自主開展增設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審覈。

學位法還明確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可以根據國家重大需求和經濟發展、科技創新、文化傳承、維護人民羣衆生命健康需要,對相關學位授予點的設置、佈局和學位授予另行規定條件和程序,強化國家在學位授予點佈局以及加強基礎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等方面的統籌作用。

問:學位法對學位授予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答:學位法首先規定了基本要求。其次,突出分級分類。根據學士、碩士、博士三個層級分別明確授予條件;按照學術學位、專業學位兩種類型分別規定學位授予條件,進一步體現兩類學位的區別與特點,其中學術學位突出學術研究能力,專業學位突出專業實踐能力。第三,鼓勵特色發展。考慮到我國學位授予單位類型、層次、辦學水平和特點各不相同,學位法在規定學位授予條件的同時,給予學位授予單位更多辦學自主權和學術自治權,要求各學位授予單位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本單位學術評價標準,制定具有本單位特色的學位授予具體標準。此外,學位法規定學位授予單位對申請學位的境外個人,依照本法規定的學業要求、學術水平或專業水平等條件和相關程序授予相應學位。

問:如何理解學位法規定的“學位分爲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等類型”,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如何分類培養、分類評價?

答:爲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各類人才的需求,學位法明確“學位分爲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等類型”,這是本次立法的一項重大突破,既是加快培養多樣化高層次人才的頂層設計,也是對30餘年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實踐探索的經驗總結。特別要指出的是,學位法第二條規定學位類型時專門寫了“等類型”,這爲實踐中探索設立其他學位類型留下了制度空間。

下一步,教育部將貫徹落實學位法要求,以科教融匯、產教融合爲方向,注重對現有人才培養過程的改造升級,加強全鏈條、各環節改革措施的銜接配合,提升人才培養鏈、工作管理鏈的匹配度,增強改革的系統性、可操作性、實效性、長效性,推動培養單位實現內部體制機制變革。

問:學位法對保障學位授予質量是怎麼規定的?

答:學位法在第一條立法目的中明確提出“保障學位質量”,並設專章作出細化規定,全面構建學位質量保障體系。第一,突出自我管理,強調學位授予單位質量保證主體責任。第二,強化外部監督,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學位委員會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定期組織專家對已批准的學位授予單位及學位授予點進行質量評估。第三,強化導師隊伍建設。第四,明確法律責任,規定對不能保證所授學位質量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撤銷相應的學位授予資格;學位申請人、學位獲得者有學術不端等情形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

問:如何依法處理學位爭議,保障學位申請人和學位獲得者的合法權益?

答:學位法堅持保護學位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健全學位授予爭議的解決途徑和程序要求。學位授予單位要貫徹落實學位法,依法處理學位爭議。

一方面,要加強校內複覈制度建設,讓其真正發揮保障權益、化解矛盾的作用。學位授予單位要根據學位法有關規定細化學位授予條件、標準、程序、學術複覈、學位複覈等有關制度機制,確保制度公平、公正,並向師生公開。另一方面,要依法依規處理爭議。發生學位爭議時,要嚴格根據法律規定和校內規章制度所明確的要求進行處理,學校的申訴委員會要吸納校外專家代表參與,確保獨立、公正處理爭議,做到事實清楚、程序正當、處理公正、救濟順暢,推動學位爭議實質性化解。

問:下一步,推動學位法貫徹落實有哪些舉措?

答:各地各學位授予單位要充分認識學位法的重大意義,深入學習領會學位法的精神,準確把握法律規定,明確學位工作各項管理要求;要在法律施行前全面清理現有相關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凡與學位法規定不一致的,應當按程序和權限啓動修訂,及時進行修改或者廢止;要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以及本地本單位學位工作實際,按照學位法的規定,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制定或者推動制定配套政策。學位法施行後,各地各學位授予單位要嚴格按照學位法有關規定,依法開展學位相關工作。

(新華社北京4月26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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