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文匯報

學位法律制度首次全面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明年起施行

新頒佈的學位法究竟“新”在何處 ■本報記者 吳金嬌

4月26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以下簡稱學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自198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以下簡稱學位條例)實施以來,我國學位法律制度的首次全面修訂。

學位法爲保障學位授予質量,作出了哪些重要規定?如何提高學位授予的規範性、規避學術不端?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如何分類培養、分類評價?對此,多位專家進行解讀。在教育界人士看來,“這是學位工作和教育法治建設的一項重大成果,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學位法的通過,對於提高我國高層次人才培養質量,加快培養拔尖創新人才,服務國家發展戰略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它的出臺標誌着中國學位制度走向成熟,爲教育強國建設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明確擴大學位授予單位自主權

學位法共7章45條,全面總結了學位條例實施以來學位工作改革發展的成果和經驗,有針對性地破解學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系統構建了中國特色的學位法律制度。

新頒佈的學位法擴大了學位授予單位自主權,規定了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自主審覈制度。學位法還規定了國家實施學位管理的三級管理制度,明確相關部門的監督機制和質量評估職責,並規定,如果學位授予質量達不到相關要求,可以撤銷學位授予資格。

學位法在總則第一條就明確提出“保障學位質量”,推動全面構建學位質量保障體系。同時突出自我管理,要求學位授予單位建立本單位學位質量保障制度,加強招生、培養、學位授予等全過程質量管理,並提出強化導師隊伍建設,建立遴選、考覈、監督和動態調整機制。

北京大學校長龔旗煌認爲,學位法明確納入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自主審覈制度,對於保障和擴大學位授予單位自主權,進一步激發辦學活力具有重大意義和深遠影響。

明確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等類型

據統計,我國在學研究生規模已超365萬人,到“十四五”末,專業碩士研究生招生規模預計擴大到碩士研究生招生總規模的三分之二左右,博士專業研究生招生人數也將大幅增加。爲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各類人才的需求,學位法明確“學位分爲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等類型”。通過重視學術學位的培養,鼓勵學生勇闖無人區,從事原始創新,在基礎理論方面作出更大貢獻;同時加強專業學位的培養,鼓勵學生圍繞國家科技發展的重大需求,解決實際問題。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還特別指出,學位法第二條規定學位類型時專門寫了“等類型”,這爲實踐中探索設立其他學位類型留下了制度空間。

學位法還對兩類學位的培養目標、學位授予標準、培養模式以及學位答辯形式等分別作出了規定。比如,學術學位強調突出學術研究能力,培養環節側重學術研究訓練;專業學位強調突出專業實踐能力,培養環節着重於專業實踐訓練;學術學位研究生進行學位論文答辯,專業學位研究生進行實踐成果、其他規定的成果答辯。

明確不授予或撤銷學位的具體情形

近年來,學術不端現象多發,學位論文造假、抄襲事件不時被曝光。新頒佈的學位法強化學風建設,對學術不端等行爲加強全過程管理,明確學位授予單位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的具體情形。

根據學位法第三十七條,學位申請人、學位獲得者在攻讀該學位過程中有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被認定爲存在代寫、剽竊、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爲;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畢業證書;攻讀期間存在依法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嚴重違法行爲,經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學位授予單位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

學位法在規範學位授予、保障培養質量的同時,也注重對學生權益的保護,健全了學位授予爭議的解決途徑。學位申請人對學術評價結論有異議,對不受理學位申請、不授予其學位或者撤銷學位等行爲不服的,可以進行復核解決。

教育部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貫徹落實學位法要求,注重對現有人才培養過程的改造升級,提升人才培養鏈、工作管理鏈的匹配度,增強改革的系統性、可操作性、實效性、長效性,推動培養單位實現內部體制機制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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