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北京日报

标识性概念的建构,就是当代中国法治理论体系的建构——

从“司法责任制”看标识性概念生成

陈柏峰

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构成,离不开标识性的学术概念。具有解释力、原创性、逻辑性和生命力的学术概念,无不是在本土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及政治实践中抽象而出,又能进入学术流通,为外人所用的。传统中国形成有别于西方的自成一体的知识体系,一些概念一直使用至今;当代中国丰厚的社会政治实践同样产生诸多影响广泛的概念,其古今中外兼收并蓄,逻辑关系相互支撑,构成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的重要内容。

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基础上,当代中国法治的标识性概念有很多,构成了一个基于本土实践的概念体系,这是一个概念群,而不是一个孤单的概念或者“概念孤岛”。它们在实践中有非常明确的指向、标准或工作要求,可以作为学术概念加以建构。在当代中国法治的概念群中,“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是具有统领性的标识性概念,其具体内涵包括:法律规范科学完备统一,执法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权力运行受到有效制约监督,人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保障,法治信仰普遍确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全面建成(《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在法治中国的统领性概念之下,存在一些构成领域:中国法治道路,执政党与法治,法治体系,科学立法,法治政府,公正司法,法治社会,法学教育等。它们都是次一级具有领域统领性的标识性概念,它们又各自统领更多的下一级标识性概念。

当代中国法治的标识性概念建构,要面向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和工作实践,解释概念的背后,法治建设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同时要用学术语言去表达,用学术方式去展开分析,把标识性概念的建构置于学科体系、学术体系之中。如此,对标识性概念的建构,其实就是对当代中国法治理论体系的建构。下面以“司法责任制”这个标识性概念为例,来展开说明标识性概念建构的理论意义。

司法责任制,就是赋予办案法官审理裁判案件的主导权、决定权,同时强调办案法官对裁判结果负责,即所谓的“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关键环节,是实现司法权运行的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关键制度,因此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公正司法”领域的标识性概念。“司法责任制”背后涉及一系列的实践环节,包括司法人员职权配置、审判权运行机制、审判责任、法官履职保障等,每个环节同样涉及丰富的概念和内涵。

职权配置,就是审判权由谁行使,就是“让审理者裁判”。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在人民法院内部由具体的审判组织来行使职权。司法责任制要求审理者裁判,审理者就是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包括独任审判员、合议庭,特殊情况下还包括审判委员会。审判权运行机制,就是实行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保证独任法官、合议庭能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改革以往存在的案件层层审批、请示的审判权运行行政化的做法,防止院庭长以行政化方式对独任法官、合议庭独立办案进行干预,通过权力明晰化、组织化、公开化的方式规范院庭长的审判管理权和监督权。为此,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也发生转变,从审理讨论个案转变到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主要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面对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出现的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院庭长监督责任缺失等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提出以“阅核制”为抓手,落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审判责任,就是既然把审判权给了审理者,就要由裁判者承担责任,从而体现权责相一致。裁判者与审理者相同,都是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一旦发生错案,就要启动追责程序,严格依法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与此同时,加强法官履职保障,配套健全法官依法履职保护机制,建立防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案件机制,加强法官人身安全保护,提高法官的经济待遇和职业尊荣感等。

从“司法责任制”可以看出,一个标识性概念的背后有着非常丰富的意涵,构成内容丰富的系统,其中又可以生出更多的次级概念,由此构成了一个领域的概念体系。这个概念体系指称的是特定领域的法治实践,建构的是特定领域的法治理论体系。不同层次和领域的概念和范畴叠加组合,实际上就构成了当代中国法治的理论体系。因此,从具体法治领域的经验现象中提炼、检验标识性概念,并用学术语言进行建构性表述,解释背后的“是什么”和“为什么”,就是对当代中国法治理论体系的建设。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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