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合肥在線

4月26日,安徽省司法廳公佈了《安徽省礦山生態保護修復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5月25日前,公衆可提意見、建議。在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保護修復過程中,徵求意見稿提出,不得以生態修復名義,擅自開採礦產資源。

採礦許可證註銷手續前完成生態修復任務

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礦山企業應當在辦理採礦許可證註銷手續前完成生態修復任務。

同時,採礦權人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報有批准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採礦權人擴大生產規模、變更礦區範圍、變更開採方式,或者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超過適用期、與修復任務不再適應的,應當重新編制或者修訂方案。

實施礦山生態保護修復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專項規劃要求,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或者生態修復實施方案,結合礦山生態系統受損程度或者轉型利用價值,採取不同方式實施修復。

不得以生態修復名義擅自開採礦產資源

爲調動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參與主體的積極性,草案徵求意見稿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採取自主投資、與政府合作、公益參與等模式,按照公平競爭原則,參與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保護修復。

對集中連片開展生態修復達到規定規模和預期目標的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可以依法依規取得一定份額的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從事旅遊、康養、體育、設施農業等產業開發;對完成生態保護修復的社會投資主體,可以優先在完成修復的建設用地規模內獲得自然資源開發權益,並從相關產權關聯權益中獲得回報。

在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保護修復過程中,不得以生態修復名義,擅自開採礦產資源。涉及社會投資主體承擔修復工程的,應當保障其合理收益。同時,爲保障礦山生態保護修復資金的來源,按照國家規定,建立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賬戶制度,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計入企業成本,專項用於礦山生態保護修復,不得挪作他用。

未完成生態修復任務最高可罰3萬元

爲確保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各項要求落到實處,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建立完善礦山生態保護修復情況動態監測制度,明確重點監管事項、監管方式、社會公衆參與監督的途徑與方式。同時,對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工程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事故規定了應急處置措施。

採礦權人未編制或者修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列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名單;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不受理其申請新的採礦許可證或者申請採礦許可證延續、變更、註銷。

採礦權人未完成生態修復任務的,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國家規定列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逾期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門委託他人實施,所需費用由礦業權人承擔,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不受理其申請新的採礦許可證或者申請採礦許可證延續、變更、註銷。

未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不受理其申請採礦許可證延續、變更。在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保護修復過程中,以生態修復名義,擅自開採礦產資源的,責令停止開採、賠償損失,沒收採出的土石料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採礦權人、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實施單位未履行管護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委託他人管護,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承擔。勘查礦產資源未履行生態修復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年內不受理其新的探礦權、採礦權申請。

合肥通客戶端—合報全媒體記者 邵曉傑

【小貼士】

三種方式可提建議

1、登陸安徽省司法廳網頁提交修改意見

2、將書面意見寄至合肥市蜀山區清溪路100號省司法廳立法一處

3、將書面意見郵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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