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找到簽證導致值機延誤,女子與工作人員發生爭執甚至肢體衝突後,被航空公司永久拒載。女子遂將航空公司訴至法院。

4月29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理了一起因航空公司拒載乘客引發的人格權糾紛上訴案件,二審最終判決駁回該女子要求航空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等的訴請,維持原判。

登機前的一次衝突,導致乘客被拒載


上海一中院介紹,2022年7月的一天,夏女士帶着女兒趕赴上海浦東機場,準備飛往香港參加入學考試。可是在櫃檯辦理值機手續時,夏女士因未找到入境簽證,導致無法辦理值機。於是夏女士向航空公司工作人員尋求幫助,經過工作人員的溝通建議,夏女士通過網絡成功下載了本人的入境簽證,可是其女兒的簽證未能順利下載。

此時夏女士要求立即給她辦理值機,但工作人員表示其女兒的簽證未能下載,還不能辦理。這時工作人員幫助夏女士聯繫香港方面,但在等待的過程中,夏女士與工作人員發生了口角甚至肢體衝突,工作人員報了警。

在公安機關出警處置後,夏女士與工作人員口頭和解。工作人員將此事彙報給了公司安全部門。後來,夏女士在自己的行李箱內發現她和女兒的入境簽證,但此時已經超過了值機時間,她便改簽了航班。在等待辦理改簽航班值機時,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員向夏女士面交了一份《拒絕運輸通知》,說明公司拒絕夏女士登機以及運載她的行李,而且以後也將拒絕她搭乘該航空公司運營的所有航班。


證據材料:《拒絕運輸通知》

夏女士表示無法接受,在微博上頻繁發文,以激烈言辭表達對航空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不滿,並起訴至法院,認爲航空公司侵犯了其人格權益,要求航空公司停止侵權以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在訴訟中,夏女士甚至還做出了圍堵航空公司代理律師的行爲。

一審法院認爲,安全是航空運輸的首要目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以保證飛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務爲準則,採取有效措施,提高運輸服務質量。根據《乘客及行李運輸的一般條款》,乘客在出發前應出示入境目的地規定的全部所需出入境文件。入境簽證屬於登機所需資料,航空公司工作人員在瞭解情況後進行告知並提供建議,夏女士因自身疏忽大意導致登機手續難以辦理、出行延誤之法律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公安機關在接警後至現場進行處理,航空公司基於夏女士情緒狀況與行爲表現作出拒絕運輸的決定,符合航空運輸安全基本流程,與《乘客及行李運輸的一般條款》的約定相一致。故一審判決駁回夏女士的全部訴請。

夏女士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二審:航空公司拒載並無不當,維持原判


夏女士認爲,由於航空公司的服務意識淡薄,才造成了雙方的矛盾升級,現在航空公司反而對其實施永久拒載,侵犯了其人格尊嚴和出行自由,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一審訴請。

航空公司認爲,拒載是因爲夏女士有過激言行在先,絕非刻意針對夏女士的人格,而且拒載決定並非不可取消,旅客可以通過公司的官方網站、社交媒體公衆號、電子郵件等渠道,提交取消拒載的正式申請,航空公司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但夏女士至今未提交過取消拒載申請,而只是反覆提交投訴索賠信函。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中,根據查明事實,夏女士因遺忘入境簽證的擺放位置、無法及時出示,導致最初的值機受阻。

在此情況下,航空公司工作人員還是給予夏女士一定的幫助和建議,提供了可行的替代解決方案。如果夏女士當時能夠冷靜地回憶簽證的擺放位置,或者聽從工作人員的建議、安心以替代方案獲取相關證明文件,抑或及時考慮改簽航班,那麼她當天飛赴香港的行程完全能夠實現,本案的糾紛完全可以避免。但遺憾的是,夏女士當時未能妥善地管控好自己的個人情緒,當場與航空公司工作人員發生語言和肢體衝突,客觀上確實構成了航空公司可據以拒絕運輸的情形,故夏女士主張航空公司是出於侵犯其人格權的故意而作出拒載決定,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而從夏女士在事後連續在網絡平臺發文等一系列言行來看,不可否認其仍然陷於與航空公司對立的情緒當中,這不僅無助於化解雙方矛盾,反而又進一步強化了航空公司對她目前仍然“不宜乘機”的觀感。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航空公司做出的持續性拒載決定,亦有相應的事實基礎。一審判決駁回夏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並無不當,予以維持。

同時,相對密閉的候機和乘機環境、旅客的個人事務和身心狀態,以及不時出現的航班延誤等非正常運營信息,都可能使人產生焦慮不安的情緒。航空公司作爲航空服務的提供者,理應懂得充分紓解旅客情緒的重要性。

本案中,航空公司如果當時對夏女士的服務能夠更貼心一些、對她最初的關切能夠回應得更及時一些,如果在運輸條款或規章制度中,能夠區分不同情形爲拒載的範圍和期限設置一定梯度作爲緩衝,或許也可以避免本案糾紛的發生。希望航空公司今後能切實以“服務者”的姿態,保持對夏女士的關心,拋開已成過往的糾紛,打開彼此心結,在條件符合的情況下,及時對拒載決定予以適度調整。

綜上,上海一中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上人名均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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