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4月29日电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网站29日发布《关于促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财务公司不应成为企业集团的营利中心,严禁在同业市场上过度融资,防止异化为企业集团对外融资的通道和工具。

《意见》共包括五方面,20条内容。其中,坚守特色化功能定位方面,《意见》称,坚持内部金融服务属性。财务公司应当坚守主责主业,紧密围绕企业集团主业提供金融服务,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整体运营成本,切实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不应成为企业集团的营利中心,严禁在同业市场上过度融资,防止异化为企业集团对外融资的通道和工具。

深化公司治理机制改革方面,《意见》表示,严禁企业集团滥用股东权利,越权干预财务公司经营管理,违规挪用财务公司资金,操纵财务公司追求短期利益、违规开展不当融资,委托或变相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财务公司股权、违规进行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等行为。

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控方面,《意见》强调,防控信用风险。财务公司应当严格以资产的真实风险状况作为风险分类的依据和标准,真实反映资产质量,提足拨备,加强统一授信管理,筑牢“三道防线”。按照依法合规、积极处置、尽职追偿的原则,综合运用清收、重组、以物抵债等多种方式,规范有序处置不良资产。对于历史遗留或长期挂账未处置的不良资产,应抓紧核销、实质性化解。

同时,紧盯流动性风险。财务公司应当建立资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有效调剂成员单位资金头寸,合理备付满足流动性管理需要。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制定流动性预案,严禁循环使用短期拆借资金发放贷款。

《意见》要求,重点关注集团外业务风险。财务公司应当科学制定业务发展规划和策略,准确理解集团外业务风险实质,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严控财务杠杆水平和对外风险敞口。严禁将同业拆借业务变相作为长期融入资金的工具;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严格落实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要求,防止将票据业务作为套利工具。

提升财务公司监管有效性方面,《意见》明确,严把准入关口。要严格审查股东资质,严禁无序跨业、杠杆率过高、有严重失信行为和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穿透鉴别入股资金真实性,严防循环注资、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非自有资金入股;审慎把关承兑汇票、同业拆借等存在外溢性风险的业务资格申请;加强董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推动企业集团及财务公司选聘品行端正、声誉优良、守法合规记录良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责令财务公司调整违法违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意见》提到,要强化穿透式监管,既要看资产端,也要看负债端,要穿透审视集团外负债和票据业务等关键指标超标、成员单位存款大幅下降、资产负债期限错配严重等异常情况,必要时依法采取暂停业务、控制规模等监管措施等。(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张澍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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