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北京青年報

史奉楚

因未找到簽證導致值機延誤,夏女士與某航空公司工作人員發生爭執甚至肢體衝突,被該航司永久拒載。夏女士無法接受,在微博上頻繁發文,以激烈言辭表達對航空公司及工作人員的不滿,並起訴至法院,要求航空公司停止侵權以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在訴訟中,夏女士還做出了圍堵航空公司代理律師的極端行爲。一審和二審法院均做出判決,駁回夏女士要求航空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等訴訟請求。

在一些人看來,僅僅因爲與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和肢體衝突,便被航空公司永久拒載,這一後果似乎過於嚴苛,不僅當事人難以接受,普通人恐怕也難以理解。然而,正如法院的生效判決所言,航空公司基於當事人情緒狀況與行爲表現作出拒絕運輸的決定,符合航空運輸安全基本流程。

乘客屬於消費者,航空公司屬於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經營者,一般來說,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權,可以挑選經營者,而經營者不得無故拒絕消費者的合理消費請求,不能簡單粗暴地拒絕爲消費者服務,否則就有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之嫌。

但是,權利和義務都是相對的,沒有絕對的權利,也沒有絕對的義務。乘客作爲航空服務的消費者,在享受服務過程中不得濫用權利,將自身的喜好凌駕於一切規則之上。否則不僅可能面臨被永久拒載的後果,還可能面臨着被拘留、罰款等更重的法律責任。

一個人人皆知的常識是,飛機屬於相對密閉的運輸工具,在空中飛行過程中,對機內人員服從規則、冷靜理性的要求較高。如在高鐵和火車上,乘客一般可以隨意走動,可以在一起閒聊,而飛機上一般不允許這樣。同樣,當高鐵、火車上有乘客情緒不穩吵架鬧事時,乘警可以及時處置,無法處置的話,可以請求最近站點的警察予以支援。

在空中飛行的飛機則不同,當情緒極其不穩定的乘客在機上滋事鬧事時,如果無法有效控制,將給飛機飛行帶來極大安全隱患。加之飛機空間高度封閉和狹小,乘客滋事還可能危及其他無辜乘客的合法權益和安全感。所以,對於因自身過錯導致延誤,值機期間又與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和肢體衝突的乘客,航空公司以其足以危及飛行安全爲由,有權決定予以拒載。

其實,航空公司的拒載決定並非不可取消,乘客可以通過航司官方網站、社交媒體公衆號、電子郵件等渠道,提交取消拒載的正式申請,航司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但夏女士並未提交過取消拒載的申請,只是反覆提交投訴索賠信函。加之夏女士連續在網絡發文過激表達、訴訟中圍堵對方律師等一系列言行,不僅無助於化解雙方矛盾,反而進一步強化了航空公司對其目前仍然“不宜乘機”的判斷。

涉事航空公司的拒載決定和法院的裁判,可謂合情合理合法。畢竟,誰也不敢與一個情緒不穩定、動輒滋事鬧事甚至胡攪蠻纏的乘客一起搭乘飛機。當然,航空公司也應擺正位置,避免“店大欺客”式霸道。只要條件符合,航司應及時對拒載決定做出調整,不宜直接對消費者施以“永久拒載”處罰。從長遠看,應考慮由具有執法權限的監管部門作出拒載等決定,或者出臺相應的規則體系,對拒載的情形做出明確規定。這樣可以讓當事人和公衆有明確的參照,也能讓航空公司免於“暗箱操作”“報復執法”之類嫌疑。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