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安徽日報

熊丙奇

4月26日,教育部會同公安部、國家消防救援局等部門召開全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視頻會議。會議強調,對所有中小學校開展一次“起底式”大排查。其中提到,面向師生、家長定期開展法治教育、防治學生欺凌專題教育培訓,並要求強化教育懲戒舉措,健全責任追究機制。

開展“起底式”大排查,回應了社會輿論對校園欺凌問題的關注。有人認爲,這是要求學校各年級、各班級排摸所有校園欺凌線索,對問題來一次“清零”。

具體到學生個人的校園欺凌線索,當然不應該放過。到位的“起底式”大排查,更應該排查的是學校是否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將防控學生欺凌工作制度化、常態化,尤其是教師的教育懲戒權是否切實得到保障,從而對有欺凌行爲學生進行嚴肅的教育懲戒。

這次“起底式”大排查,明確提到要強化教育懲戒舉措,對準了治理“短板”。

過去10年來,我國高度重視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展開多次集中治理,但學生欺凌事件依舊高發,原因在於沒有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制度,教師的教育懲戒權未得到保障,存在集中治理時學校高度重視,集中治理後又死灰復燃的問題。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

2017年,教育部等十一部門聯合印發的《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提出,學生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爲主。教職工發現、學生或者家長向學校舉報的,應當按照學校的學生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處理流程對事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由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對事件是否屬於學生欺凌行爲進行認定。

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是學校治理欺凌的“抓手”。如2018年7月,河北省教育廳對外發布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工作機構等信息的公告中明確要求,當年9月30日前,全省中小學均將成立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明確學校相關崗位教職工,特別是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防治學生欺凌的工作職責和具體任務。

那麼,學校是否都按要求成立了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併發揮作用?

顯然沒有。不少引發輿論關注的學生欺凌事件,都是在校內得不到解決,家長無奈發帖維權,通過製造輿情向校方施壓,才引起重視,啓動調查、處理。如果學校有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就能及時受理舉報,啓動調查、認定,確實存在欺凌問題的,將對涉事學生進行教育懲戒。

2021年3月1日實施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明確規定學校、教師有教育懲戒權,可對有違紀違規行爲學生進行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以及嚴重教育懲戒。

但從現實看,學校、老師對懲戒教育學生有諸多顧慮,不少教師擔心掌握不好尺度,會被舉報爲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於是採取淡化處理的態度,將欺凌行爲描述爲“打鬧”“惡作劇”,某種程度上縱容了校園欺凌。

落實教師的教育懲戒權,與建立防控校園欺凌工作制度,以及發揮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作用,是一體的。比如,對於有欺凌行爲的學生的行爲,進行認定,將由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進行,而對學生進行具體的教育懲戒,則由學校有關部門、教師實施,做到權責分明。

對所有中小學校“起底式”大排查,既要排查校園欺凌線索,更要從根本上對學校欺凌治理工作進行梳理,督促學校建立校園欺凌防控制度,發揮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的作用,強化教育懲戒舉措,共同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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