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IVD聯盟

近日,昆明市財政局發佈了一則處罰公告。

據公告內容,23年12月,雲南*衆商貿有限公司參與昆明市中醫醫院總預算784.6萬元的超短波治療儀、磁刺激儀等8類醫療設備採購活動,以35萬元中標標段2的磁刺激儀。

然而在成爲中標人後,雲南*衆商貿有限公司又放棄了中標資格,致使該標段不得不廢標重招

針對其中標後無正當理由拒不與採購人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的違法事實,昆明市財政局決定對雲南思衆商貿有限公司處以2400元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爲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行政處罰。

一旦被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也就意味着,未來處罰期內其相關產品將無法進入醫院,也很難再與其他公司競爭,影響之大不言而喻。

值得注意的是,這樣的事情並不是個例,目前“棄標”已成爲醫療器械供應商喪失商業機會的“重大元兇”。

各地開啓全面嚴查嚴打,

一批械企集體“中招”!

近段時間以來,就不斷有醫療器械公司中標後又棄標,密集被禁入政府採購活動,背後涉及的棄標情形卻不盡相同……

4月9日,上海市財政局對上海*爲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中標後放棄中標項目的違法行爲作出處罰,對其處以罰款10000元,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3月26日,四川政府採購網披露,成都天*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在耳鼻喉科手術器械採購項目中,中標後無正當理由拒不與採購人簽訂政府採購合同被罰款2375.2元,列入不良行爲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3月8日,大連市財政局發佈處罰公告,稱大連*泰醫療器械貿易有限公司在“大連市公共衛生臨牀中心能力提升設備採購項目”B包採購中過程中存在中標後無正當理由拒不與採購人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的情形。據此對其作出罰款5950元,列入不良行爲記錄名單,自處罰決定生效日起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處罰。

1月22日,福建省財政廳通報,廈門*宇馳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參與中標預算235萬元的醫療設備採購項目,而後又提交《放棄中標聲明函》,表示由於資金困難,貨物供應不上,放棄中標資格最終被處11750元的罰款,列入政府採購不良行爲記錄名單,自處罰決定書生效之日起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1月19日,湖南政府採購網通報,湖南昭*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在中標邵陽市91.35萬元的醫療設備項目後,“因對系統操作不熟練,錯傳了未編制完成的投標文件,不能完全滿足投標文件的技術要求”爲由申請放棄中標資格,拒籤合同,被處以7000元罰款,列入不良行爲記錄名單,1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1月5日,據防城港市財政局披露,廣西正*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成爲防城港市第一人民醫院醫療設備中標供應商,成交價275.08萬元。然而中標結果發佈僅三天,其又以廠家無法供貨爲由放棄中標資格,使項目被廢標,被處以13805元罰款,列入不良行爲記錄名單,1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可以看到,械企申請棄標的理由五花八門,但稍不留意就會判定爲違法違規。

究竟哪些情況下可以棄標?哪些情況棄標就會面臨處罰?若不想成爲下一個“中招人”,這些問題的答案,我們都應該做到心中有數。

根據周口市政府採購網印發的《周口市投標人無故放棄中標資格認定及處理暫行辦法》,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資格有兩個免責條件:

01

不可抗力因素

02

招標人的責任

其中,不可抗力因素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因素(如地震、水災、風災等)和社會因素(如戰爭、徵收、政府禁令、政策變化等)。

濰坊市公共交易資源中心也指出:中標人因正當理由、不可抗力因素放棄中標,不能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如因國家政策大變動、水災等自然災害、社會騷亂、戰爭等因素導致中標人棄標的,中標人可以不予承擔賠償責任。

械企在放棄中標或成交聲明函中,常見的理由諸如“未能真正理解採購需求”無法提供滿足招標人及招標文件要求交貨的產品”“成本計算錯誤、達不到供貨要求”“零部件缺貨無法按時供貨”“與合作生產廠商取消合作”廠家無法供貨產品存在專利糾紛”“公司資金鍊斷裂、無法正常履約”等等,均不在免責範圍內。

按照違法失信和造成損失的嚴重程度,這些棄標械企往往面臨着罰款、列入不良行爲記錄名單以及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等多重處罰。

在競爭本就殘酷的醫械領域,1-3年的“缺席”對於任何一家企業來說,都是不小的損失。與中標的紅利相比,棄標的鉅額代價也是不容忽視的,對此廣大供應商都應該“心中有桿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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