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梧桐樹下V

4月30日,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及4名簽字會計師收到北交所出具的警示函,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請公開發行並上市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富耐克招股說明書、反饋回覆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存在預付賬款、在建工程、淨資產等披露不準確的問題,相關財務數據構成錯報。大華所及4名會計師作爲富耐克公開發行並上市項目審計機構/簽字會計師,未能勤勉盡責、保持職業懷疑,未對大額預付款長期掛賬、退回的合理性以及在建工程成本歸集覈算準確性進行充分覈查,未在申報前發現並處理前述錯報事項。

同日,富耐克公司及其董事長李和鑫、時任財務總監兼董祕李麟、財務總監兼董祕吳延升3人也因此事被北交所出具警示函。富耐克於2022年6月21日申報北交所獲受理,2024年2月1日申請撤回而終止。

當事人: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耐克)公開發行並上市項目審計機構。

黃志剛,富耐克公開發行並上市項目簽字會計師。

路珂,富耐克公開發行並上市項目簽字會計師。

呂勇軍,富耐克公開發行並上市項目簽字會計師。

李斌,富耐克公開發行並上市項目簽字會計師。

經查明,富耐克在申請公開發行並上市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富耐克招股說明書、反饋回覆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存在預付賬款、在建工程、淨資產等披露不準確的問題,相關財務數據構成錯報,不符合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簽字會計師黃志剛、路珂、呂勇軍、李斌進行盡職調查時,未能勤勉盡責、保持職業懷疑,未對大額預付款長期掛賬、退回的合理性以及在建工程成本歸集覈算準確性進行充分覈查,未在申報前發現並處理前述錯報事項,違反了《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審覈規則》(以下簡稱《上市審覈規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本所作出如下決定:

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黃志剛、路珂、呂勇軍、李斌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應當充分重視上述問題,根據《上市審覈規則》等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覈查驗證,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否則,本所將進一步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北京證券交易所監管執行部

2024年4月30日

當事人:

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耐克),

註冊地:河南省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梧桐西街9號。

李和鑫,富耐克董事長。

李麟,富耐克時任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祕書。

吳延升,富耐克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祕書。

經查明,富耐克在申請公開發行並上市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

富耐克招股說明書、反饋回覆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存在預付賬款、在建工程、淨資產等披露不準確的問題,相關財務數據構成錯報,不符合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上述行爲違反了《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審覈規則》(以下簡稱《上市審覈規則》)第二十條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規。

董事長李和鑫,時任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祕書李麟,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祕書吳延升未能勤勉盡責,未能保證富耐克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對上述事項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審覈規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本所作出如下決定:

對富耐克、李和鑫、李麟、吳延升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應當充分重視上述問題,根據《上市審覈規則》等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否則,本所將進一步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富耐克應當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在指定信息披露平臺公佈收到本決定書的相關情況。

北京證券交易所監管執行部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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