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安震

5月7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天津監管局發佈一則行政處罰告知書,三名銀行從業人員遭到監管機構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其中,國有大行員工張恪違規辦理汽車分期業務事項負有直接責任。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張恪此前已經過司法訴訟程序,相關案情也已公開。

被告人張恪,男,1981年11月出生於天津,是某國有大行天津南開支行職員。2012年2月至2015年1月間,張恪任個人金融部客戶經理,工作範圍包括汽車分期貸款業務的受理、調查工作,承擔調查準確性、完整性、真實性責任。

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間,張恪在辦理吳某等九人申請貸記卡專項商戶分期購車貸款業務中,違反相關規定、未盡職責,致使農行南開支行向上述九人發放貸款758萬元。截止2017年10月21日公安機關立案時,造成銀行直接損失75.22萬元。

裁判文書披露,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間,吳某冒用宋某名義,通過一家商貿公司向銀行申請貸記卡專項商戶分期購車貸款業務。該商貿公司經理邢某(另案處理)提供僞造購車協議、首付款收據、機動車登記證書、購車發票等貸款材料,通過張恪辦理汽車分期貸款。

張恪在辦理汽車分期貸款過程中,未嚴格履行貸款業務審查職責,未嚴格覈查身份證與本人的一致性、購車行爲是否真實發生、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是否真實準確,對購車協議、首付款收據等貸款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未進行嚴格調查,在貸款發放後未嚴格收集、覈實客戶車務手續資料,未按規定辦理車輛抵押登記手續,未對貸款資金流向進行必要的追蹤調查,致使農行南開支行向上述九人發放貸款共計人民幣758萬元。

貸款後,邢某從中扣除相關費用後將貸款轉給上述九人,後吳某等人將貸款用於其他用途。吳某、李某逾期未償還貸款,共給銀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75萬餘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張恪作爲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其行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且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考慮到張恪具有自首情節,庭審期間退賠了銀行損失75萬餘元,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恪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今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聯合印發《關於調整汽車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提出優化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加大汽車以舊換新場景金融支持。其中,《通知》將自用傳統動力汽車、自用新能源汽車貸款最高發放貸款比例調整爲由金融機構自主確定,貸款最高發放比例可達到100%。

《通知》特別強調,各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結合本機構汽車貸款投放政策、風險防控等因素,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還款能力等,合理確定汽車貸款具體發放比例、期限和利率;切實加強汽車貸款全流程管理,強化貸前審查和貸後管理,持續完善借款人信用風險評價體系和抵質押品價值評估體系,嚴防貸款資金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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