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監管局,各保險公司,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
一、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開展保險代理業務合作,應當本着互利共贏、共同發展、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原則,共同促進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持續健康發展。
二、商業銀行代理互聯網保險業務、電話銷售保險業務和其他保險業務,各級分支行及網點均不限制合作保險公司數量。保險公司應當確保在合作區域內具備線下服務能力。
三、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開展保險代理業務合作,原則上應當由雙方法人機構簽訂書面委託代理協議,確需由一級分支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議的,該一級分支機構應當事先獲得其法人機構的書面授權,並在簽訂協議後,及時向其法人機構備案。同時,委託代理協議約定的佣金率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產品備案的佣金水平。
四、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79號)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廢止。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024年4月28日
(此件發至監管分局與地方法人銀行保險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