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法治時報□本報記者 徐偉倫

□本報通訊員 鄭吉喆 田豔飛

想開除員工,還不願意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有的公司就會找各種理由逼迫員工自動離職,或者惡意增加工作量營造出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的“事實”。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用人單位惡意增加工作量引發的糾紛,法院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爲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法院查明,2019年11月,沈女士入職某科技公司,崗位爲平面設計。此後,雙方就裁員離職補償協商未果,科技公司自2021年11月開始逐漸增加沈女士的工作量,並於月底向沈女士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表示因沈女士不服從公司管理、不完成公司佈置的工作任務等,與沈女士解除勞動關係。

對此,沈女士表示,自己只是拒絕了不合理的工作量,此前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務是每人每天設計40多張圖,後逐漸增加,直至要求每人每天完成70多張,遠超正常工作量,根本無法完成。

經法院調查,某科技公司在仲裁階段提交的考覈表備註顯示,季度總素材完成量在2400稿以上,評分即達到滿分5分。按照該標準,每人每個工作日的任務量約爲40張。2021年11月3日至沈女士離職前,某科技公司佈置的工作量由3人共計120張逐漸增加爲每人每日70至75張。對此,沈女士與同事多次就增加的不合理工作量提出異議,沈女士也曾申請降低工作量,均未得到回應。爲完成工作任務,沈女士在此期間曾三次申請加班。11月29日,沈女士在收到當日工作量後表示正常工作時間無法完成任務,拒絕不合理的工作量。11月30日,沈女士被移出工作羣。

庭審中,沈女士的同事出庭作證,表示公司與員工溝通裁員不成,便大幅增加工作量,在沈女士離職後,工作量即恢復正常。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沈女士存在拒絕科技公司安排工作的情況,未就科技公司安排工作超出其正常工作量充分舉證,故對於沈女士關於其拒絕的是不合理的工作量的主張難以採信,未支持沈女士的訴訟請求。沈女士不服,提出上訴。

北京三中院審理後認爲,自2021年11月上旬起,某科技公司逐漸增加沈女士的工作量,已經大幅超過了其考覈滿分的工作量。從溝通中能夠看出,沈女士起初雖對工作量的增加有異議,但仍然努力完成了公司佈置的工作任務。在工作量增加至每天60張後的11月22日和11月24日,沈女士延長工作時間2個半小時以上才最終完成設計任務,公司事後也批准了沈女士的加班申請,法院認爲這能夠證明公司認可沈女士完成60張圖片設計任務已經需要大幅加班。

在此情形下,公司仍繼續增加沈女士的工作量至70多張,此時已達到了沈女士工作量滿分考覈標準的180%以上。據此,法院綜合案情後認定某科技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該公司向沈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3萬元。

是否強迫加班可參考工作量合理限度

“因工作量大小的評判具有一定的主觀性,而用人單位對工作量的安排擁有較強的支配權,即便增加工作量也具有隱蔽性和合理性,勞動者往往難以對工作量的大小進行量化和舉證,因此成爲部分用人單位‘收拾’‘不聽話’勞動者的手段。”二審法官庭後表示:“‘增加工作量+不服從工作安排’的組合,往往容易讓勞動者陷入幹又幹不完,不幹又違紀的兩難困境。”

二審法官介紹說,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本案中,從溝通記錄和往來郵件中能夠看出,某科技公司對沈女士是否完成工作任務的考覈主要依據沈女士每日能否完成公司佈置的圖片設計任務的數量。在判斷勞動定額標準時,可綜合考慮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定額標準是否經過民主程序,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存在工作量的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工作量既往考覈情況、勞動者完成工作量是否需要延長工時等因素綜合予以判定。

在協商解除合同不成後,某科技公司持續增加勞動者工作量,直至勞動者加班都完不成的做法實屬強人所難。綜合相關證據,足以說明某科技公司的上述行爲屬於不合理安排工作任務,並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雖然用人單位具有向勞動者安排工作任務等用工自主權,但是當用人單位佈置的工作量嚴重超出正常標準,致使勞動者在正常工時內甚至加班都無法完成的,可以認爲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勞動者有權對此予以拒絕。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不合理的工作定額安排的,不屬於不服從工作安排。因工作量設置不合理,致使員工無法完成,用人單位又以員工不服從安排爲由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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