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闽南日报

我市公开征集住房“以旧换新”合作机构

明确中介费、评估费收取标准

本报讯(记者 蔡柳楠)5月11日我市发布公告,公开征集漳州市区家庭住房“以旧换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估价机构等合作机构,并明确相关中介费、评估费的收取标准。征集报名时限为即日起至5月16日。

根据公告,在我市芗城区、龙文区、高新区有在建在售楼盘并能提供依法可售的新建商品住房的房企可申请入驻“以旧换新”平台。成功入驻后房企需将名下开发项目可售未售的住宅设定为“以旧换新”房源库,按“一房一价”设定“不高于备案价且平均不高于该项目住宅近6个月成交均价”的最高控制价,并承担“以旧换新”购房发生的评估及评审费用。

申请入驻“以旧换新”平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即房产“中介”),需按评估价格优先为“旧房”提供销售服务,销售成功的由其门店发起网签,中介费按照“旧房”总成交金额的1%收取(分摊比例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我们可以简单地算个账:目前漳州连锁房产中介服务费挂牌价多为买卖双方各支付合同成交价的1.5%。假设市民需要出售总面积7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9000元的“旧房”,若按传统线下中介挂牌交易,则买卖双方各需支付9450元中介费;若通过我市“以旧换新”平台成功卖出,则此次交易总共只需支付6300元的中介费,买卖双方各需支付3150元。“旧房”若是通过“以旧换新”平台由国企购买,则不收取中介费。

“旧房”销售前需经过评估。根据公告,评估报告编制费为400元/套,评估报告审核费为150元/套。通过平台完成“以旧换新”的,“旧房”评估费、审核费由新建商品住房开发企业或国企承担,“旧房”产权人预交的评估、审核费予以退还。若是通过“以旧换新”平台卖了“旧房”但没有购买新房、自行放弃“以旧换新”服务的,则评估费、审核费由卖房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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