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閩南日報

我市公開徵集住房“以舊換新”合作機構

明確中介費、評估費收取標準

本報訊(記者 蔡柳楠)5月11日我市發佈公告,公開徵集漳州市區家庭住房“以舊換新”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估價機構等合作機構,並明確相關中介費、評估費的收取標準。徵集報名時限爲即日起至5月16日。

根據公告,在我市薌城區、龍文區、高新區有在建在售樓盤並能提供依法可售的新建商品住房的房企可申請入駐“以舊換新”平臺。成功入駐後房企需將名下開發項目可售未售的住宅設定爲“以舊換新”房源庫,按“一房一價”設定“不高於備案價且平均不高於該項目住宅近6個月成交均價”的最高控制價,並承擔“以舊換新”購房發生的評估及評審費用。

申請入駐“以舊換新”平臺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即房產“中介”),需按評估價格優先爲“舊房”提供銷售服務,銷售成功的由其門店發起網籤,中介費按照“舊房”總成交金額的1%收取(分攤比例由買賣雙方自行約定)。我們可以簡單地算個賬:目前漳州連鎖房產中介服務費掛牌價多爲買賣雙方各支付合同成交價的1.5%。假設市民需要出售總面積70平方米、每平方米單價9000元的“舊房”,若按傳統線下中介掛牌交易,則買賣雙方各需支付9450元中介費;若通過我市“以舊換新”平臺成功賣出,則此次交易總共只需支付6300元的中介費,買賣雙方各需支付3150元。“舊房”若是通過“以舊換新”平臺由國企購買,則不收取中介費。

“舊房”銷售前需經過評估。根據公告,評估報告編制費爲400元/套,評估報告審覈費爲150元/套。通過平臺完成“以舊換新”的,“舊房”評估費、審覈費由新建商品住房開發企業或國企承擔,“舊房”產權人預交的評估、審覈費予以退還。若是通過“以舊換新”平臺賣了“舊房”但沒有購買新房、自行放棄“以舊換新”服務的,則評估費、審覈費由賣房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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